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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10-30     点击量:

综发〔2020〕21号附件8

 

辽宁科技大学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各种收费行为,保证收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包括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指根据辽宁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以及为学生和社会提供教学、科研服务及其他服务的收费等。

经营服务收费是指提供场所、设施、设备等经营服务的收费。

第二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三条  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实行申报审批制度。校内凡有收费行为的部门(单位),按照先报告、后审批、再执行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经过学校审议批准后由财务处报物价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收费。

   第四条 校内凡需增列、取消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的部门(单位),应经学校审议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管理权限,擅自增列收费项目,变更收费标准和范围。

    第五条  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文件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三章  日常收费管理

    第六条  学校收费项目每年修订一次,其中属于政府审批的项目,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修订;属于学校审批的项目,由校内实施收费的部门(单位)提出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学校实施收费的单位或部门,必须统一使用学校规定的合法票据,并负责向缴费人解释有关的收费政策和法规。

    第八条  对于不按规定及时缴费的单位和个人,收费单位有权按规定停止服务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收费资金管理

    第九条  各类收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再按学校分配政策分配使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收费收入,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收入公款私存。

第五章  分配政策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收入的55%上缴学校,其余45%作为学院的办学支出(除在职人员工资津贴以外),学院要严格控制支出,支出结余部分的60%作为学院发展基金,40%作为学院奖福基金。

    第十二条  各类非学历培训收入的20%上缴学校,其余80%由培训单位用于支出讲课费等费用,结余部分的60%作为单位发展基金,40%作为单位奖福基金。

    第十三条  计算机上机费30%上缴学校,其余70%由单位用于值班费、机器维修费等,结余部分的60%作为单位发展基金,40%作为单位奖福基金。

    第十四条  场馆出租收入(体育场、礼堂)的50%上缴学校,其余50%由单位用于支出劳务费、值班费、维修费等,结余部分的60%作为单位发展基金,40%作为单位奖福基金。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收费检查,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各收费部门(单位)的领导和具体收费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而自立收费项目,擅自进行收费的;

(二)未经审批自行变更收费标准,自行分解或合并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致使收费不符合已审批的收费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做出减免决定的;

(四)对学校宣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继续实施收费;

(五)未按规定使用学校统一票据,自制、自购票据,使用白条和行政印章收费的;

(六)开具大头小尾收据或收费不开具任何票据的;

(七)截留学校收费收入,未将收费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的;

(八)其它违反收费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科技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校发〔201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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