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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借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0-30     点击量:

综发〔2020〕21号附件5

 

辽宁科技大学借款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定期清理往来款项工作,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保证学校资金的安全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内的各项支出,财务处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业务,由职工优先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条  凡因公借款,须按要求填写由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借款单(一式三联),借款人必须详细填写借款单位、借款人、借款用途、金额、付款方式、所借经费的项目编号等事项,填写借款单位以现所在单位(院、部、处)为准。借款审批手续完备后,方可到财务处有关科室办理借款。

    第三条  借款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借款必须有经费预算或有经费来源,无预算、无经费来源的借款一律不予办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从各项目经费中办理的借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公款私用。

(三)“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原则。借款应及时按期报销结算,严格按照“一事一借,一事一清”的要求办理,对前账不清者,原则上不予办理新的借款。

(四)“谁借谁还”原则。借款人与核销人应保持一致。

(五)及时清理原则。财务处应定期及时清理借款,严格控制借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

    第四条  借款人必须是辽宁科技大学在编人员,对学生、临时聘用人员、校外人员不予办理借款业务。

    第五条  办理借款事宜,应根据实际需要准确预计借款金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借款挪做私用或用于非法经营活动。借款人从学校办理的各类借款,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算,因个人原因超期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审批经费负责人和借款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有义务督促本单位教职工及时偿还借款,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核销的借款,学校暂停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在职人员在退休前应及时核销已借款项,未处理完毕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

    第八条  财会人员有权监督审核各项借款,对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付。

    第九条  凡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或将原始凭证遗失、毁损的,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财务处申报,经财务处负责人同意,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以证实该款项的合法性,方能核销。

    第十条  为了做好年度财务决算,每年终了前一个月,所有借款原则上应在年度内核销,如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报销,须向财务处说明情况,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延缓核销时限。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科技大学借款管理暂行规定》(校发〔201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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