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疫当前,全国各族人民众志成城,团结奋战,抗击疫情。但是,非常时期也有人散播谣言、殴打医生、逃避隔离、传播病毒等,此类行为严重威胁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影响社会安定,甚至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这些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但如果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则应认定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便于大家了解疫情防控中的刑法问题,积极预防和有效惩处妨害疫情犯罪, 结合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联合制定出台的《篮球比分,篮球比分网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本期推出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点犯罪与刑罚。
1.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
2.疫情防控期间的暴力伤医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
3.疫情防控期间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但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而封路、堵路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4.疫情防控期间制假售假的行为,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5.疫情防控期间造谣传谣的行为,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1.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可能构成何种犯罪?应如何处理?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其一,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其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3)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前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其一,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三,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四,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对于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疫情防控期间的暴力伤医行为,可能构成何种犯罪?应如何处理?
(1)故意伤害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寻衅滋事罪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对于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非法拘禁罪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3.疫情防控期间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可能构成何种犯罪?应如何处理?一些地方为防止疫情传播,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其一,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因为这种行为主观上一般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客观上只是封堵道路,一般不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具体危险,所以一般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其二,不排除某些特殊情况下,封堵道路的具体行为具有致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具体危险,行为人对该危险具有明知,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甚至已经造成了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严重结果,此时,则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4.疫情防控期间制假售假的行为,可能构成何种犯罪?应如何处理?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2)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5. 疫情防控期间造谣传谣的行为,可能构成何种犯罪?应如何处理?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2)寻衅滋事罪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如果只是由于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