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攻坚期,全国大部分地区交通管制、限制出行的状态还在持续。行动上的限制,必然对社会活动产生影响,诉讼活动也不例外。疫情防控期间,全国多地具有线上庭审条件的法院充分利用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在线庭审等方式展开了部分诉讼活动。受疫情的客观影响,司法活动的技术变革日益受到重视和推进。但目前开展在线庭审的法院仍是少数,全国大部分法院尚不具备利用互联网大规模开展诉讼活动的系统条件。因此,在这个特殊的时期,围绕企业和个人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应当注意的几个重点问题,我们推出新冠肺炎防控法律知识第六期:疫情防控中的诉讼程序问题。
1.疫情防控对民事诉讼时效产生何种影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可以中断或中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向义务人提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发生时,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自满足上述任一情形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当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诉讼时效自阻碍事由发生之日起停止计算,待阻碍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
本次疫情的发生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但当事人可以通过主张权利而使诉讼时效中断。即在疫情期间如果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权利人不能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采用其他合理的形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书面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等,以避免诉讼时效届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因是新冠病毒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其他被依法隔离的人员,而确实不能行使权利,且该情形发生在或者持续到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的,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自阻碍事由消除之日起,再计算六个月的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主要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因疫情防控导致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怎么办?
举证期限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和案情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当事人提供案件相关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影响,确实无法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的期限,以避免因逾期提供证据而带来不利后果。
主要法律依据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篮球比分,篮球比分网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3.证人因疫情被隔离而不能出庭作证怎么办?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证人由于客观原因,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经法院许可也可以不出庭,而采用书面证词、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果经人民法院通知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因是新冠病毒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者其他依法被隔离的人员而导致无法出庭的,可以经人民法院许可,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合理的方式作证。
主要法律依据为: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证人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4.当事人因疫情防控无法到庭参与庭审,会有何种后果?
答:庭审是司法活动的核心环节,根据直接言辞原则的要求,一般情况下,法庭开庭审判时,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亲自到庭出席审判,且法庭审判活动的进行,须以言辞陈述的方式进行。而疫情防控期间,由于交通管制、医学隔离等情况的存在,作为案件当事人有可能无法到庭参与庭审。我国《民事诉讼法》分别按当事人有无正当理由,以及原告、被告等不同身份的诉讼参加人不出庭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其一,针对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其二,针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疫情本身能否作为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其一,人民法院不认为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足以阻碍其参加庭审,但当事人仍坚持以疫情防控为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其二,如果当事人确因疫情原因被隔离或存在交通障碍,而导致无法出庭的,则应属于有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庭审。对已经开始的庭审,法院可决定延期审理;对尚未开始、或者已决定延期审理的,法院可根据阻碍事由的具体情况,裁定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诉讼。
主要法律依据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缺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缺席)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延期开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诉讼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5.疫情防控期间可以延迟履行判决吗?权利人应如何确保其权利实现?
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延迟履行的情形。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可能出现义务人以疫情防控为借口拒绝履行判决书、裁定书等确定的义务,给权利人的权利实现造成阻碍,对此,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及大范围严格防控的背景下,权利人应综合考虑义务人的实际执行能力与执行可能性,在时效允许的前提下,可适当延缓义务人履行时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应当注意的是,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时效为两年,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分期履行的,自每一期的最后一日起算。没有确定履行期限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同时,申请执行的时效同样适用中断和中止的规定。
主要法律依据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迟延履行)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