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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辽宁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强化高等教育社会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原则与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加强资源共享、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聚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科技合作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宗旨是以国家和辽宁省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学校学科整体规划,面向国家高新技术发展方向和辽宁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发展战略,将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工程化共性、关键技术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产品。
第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目标是形成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工程化验证环境和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建成一支一流的技术创新开发与系统集成队伍;形成不断创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五条  工程中心主要任务是以国家和辽宁省战略需求为目标,以技术集成创新为核心,持续不断地为社会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研究提出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促进国外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动学科交叉,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及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遵循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辽宁省教育厅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2.审批工程中心的立项,组织验收和评估,调整工程中心规划与布局。
3.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  依托高等学校是工程中心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成立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工程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将工程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学校相关规划,协调解决工程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2.负责遴选、推荐工程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工程中心副主任、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和技术委员会委员。
3.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考评体系,负责工程中心日常考核和预评估。配合辽宁省教育厅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和评估工作。
4.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工程中心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九条  工程中心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1.依托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群,整合各方面资源高起点构建;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及特色,承担并出色完成国家和省的各项重点科技任务,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和业绩;具有相关支撑学科、技术的系统集成条件,有利于推动学科交叉,可以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3.已有科技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4.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转化经验的精干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能够在该领域建成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
5.具有较好的工程化运作管理水平和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6.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第十条  符合工程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根据工程中心建设规划,编写《辽宁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辽宁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辽宁省教育厅对报送的《辽宁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根据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辽宁省教育厅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  依托高等学校依据立项批复,落实资金与建设条件,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高等学校要加强监督管理,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辽宁省教育厅将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依托高等学校应当保证工程中心建设期内负责人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六个月不在岗的工程中心负责人,依托高等学校应当及时调整并书面报辽宁省教育厅同意。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如对原计划进行重大调整,须经辽宁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重新论证并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固定资产新增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研发和成果转化用房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确有行业或领域特点者,须在立项申请时说明,并按辽宁省教育厅批复的建设规模执行。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建设资金可实行多元化融资,鼓励社会投资机构、企业或个人投资工程中心的成果转化工作。中心建设资金的拨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设备、仪器,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和进行人员培训。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上为两年。通过验收后,转入日常运行管理。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高等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主任主持工程中心全面工作,并向依托高等学校提名推荐工程中心副主任和技术委员会成员人选。工程中心可以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设立专职秘书,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2)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3)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4)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8个月。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高等学校提名,辽宁省教育厅聘任。工程中心主任任期为5年,采取“2+3”考核管理模式,即工程中心主任受聘2年后,依托高等学校对工程中心业绩和工程中心主任进行届中考核并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对考核不通过的工程中心主任辽宁省教育厅将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研究开发计划,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审议工程中心年度工作等。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由工程中心所在领域科技界、工程界和相关企业与经济界专家组成,其中依托高等学校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换届时委员须更换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项目合同制和人员聘任制。研究开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客座流动人员组成,规模一般不少于30人。固定人员由工程中心主任在校内外聘任。客座流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经工程中心主任核准后作为流动编制,其相关费用在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注重工程化开发设施和网络环境建设,提高使用效率,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审核及存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原则上应实行相对独立的财务核算,按照相关法规管理,其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依托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工程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依托高等学校完成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编写《辽宁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报送辽宁省教育厅。
第二十六条  辽宁省教育厅依据《辽宁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验收大纲》和批复的《辽宁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辽宁省教育厅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正式命名并授牌,纳入辽宁省教育厅工程中心序列管理,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对于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辽宁省教育厅责成依托高等学校对验收专家组提出的问题限期加以整改。被责令整改的工程中心一年之内可再申请验收,通过验收后正式命名并授牌,仍未通过验收的将予以降级或撤销。
第二十八条  对于建成后运行满五年的工程中心,辽宁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依据《辽宁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评估大纲》对工程中心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公布。
对建设成绩和评估结果优秀的工程中心,辽宁省教育厅将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并视情况推荐申报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对评估绩效不佳的工程中心,辽宁省教育厅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再次评估绩效仍无较大改观的予以降级或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辽宁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The Education Department of Liaoning Province”。工程中心通过验收后,可根据辽宁省教育厅批复文件刻制工程中心印章。
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归辽宁省教育厅。
附件:
1.《辽宁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2.《辽宁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3.《辽宁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验收大纲》
4.《辽宁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评估大纲》
 
附1.《辽宁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2000字左右)
1.工程中心名称、依托高等学校名称
2.项目的必要性
3.项目建设的目标、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4.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与资金筹措
5. 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6. 工程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人选推荐名单
二、项目背景、必要性
1.国内外本领域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项目的目标市场及关联度
2.国内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三、工程中心组建方案
1.建设条件(包括依托高等学校在本领域科研开发基础和特色、技术水平与优势、创新能力和工程化业绩、具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储备、依托高等学校所能提供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条件、共建单位的合作基础与吸引力等)
2.与依托学科间的关联度和对学科发展的促进作用
3.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与研发队伍情况
4.工程中心运行机制,机构设置与职能
四、主要目标、任务及技术发展分析
1.工程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
2.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3.工程中心的近中期目标
4.工程中心拟解决的关键工程技术问题和当前拟实施的工程化项目,在本领域所处的地位与发展潜力
五、建设方案
1.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2.技术设备、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建设周期与进度
4.人才培养、队伍建设方案
六、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与资金筹措
七、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等
八、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依托高等学校意见
十一、立项审批部门意见
十二、有关附件
 
附2. 《辽宁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一、工程中心名称,依托高等学校名称,工程中心主任姓名
二、工程中心基本情况
三、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与质量评定
1.建筑安装工程
2.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及运行
3.工程化验证单项工程
4.配套与支撑条件
5.文件资料归档情况
四、资金与财务决算
五、组织机构与管理模式、规章制度
六、建设期的工作业绩与工程化工作进展
七、工程中心近中期任务、目标与经营战略
八、依托高等学校自评估意见
九、主管部门意见
 
附3.《辽宁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验收大纲》
一、验收范围
由辽宁省教育厅立项建设的辽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内容,按此大纲进行竣工验收;辽宁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第一次未通过验收而被责令整改的工程中心按此大纲进行重新验收。
二、验收依据
1.辽宁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辽宁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3.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三、验收标准
(一)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及其所形成的能力
1.具有研究开发、验证单项工程的基本用房,公用设施配套,环保、消防、劳动安全设施完善,并取得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
2.已形成预期的研究开发和工程化验证能力。实验室仪器设备到位,运转正常;单项工程满负荷运转良好,单项验收合格;配套设施满足工艺要求,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所需提供的配套支撑条件完善落实;
3.文件、图纸、资料、档案齐全;
4.按辽宁省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财务决算,账目清楚,帐物相符,手续齐全,管理完善。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
1.建立了适应中心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
2.人员规模、结构合理。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和流动制度。主要负责人具有创业精神和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创新氛围。
(三)建设期的主要业绩
1.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建设任务;
2.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近中期主要研究开发任务;
3.承担了重大科技研发任务,取得了具有行业影响、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科技成果;
4.促进了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为行业提供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
5.经济上基本实现良性循环;社会效益明显;
6.发展战略目标明确,思路清晰,近期工程化任务明确落实。
(四)验收程序
1.依托高等学校进行自评估,提出《辽宁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对技术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对所有财产清查造册,做好财务决算;
2.辽宁省教育厅审查依托高等学校提交的《辽宁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听取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查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考核后,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作出全面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3.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予以授牌。
 
附4. 辽宁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评估大纲
一、评估范围
通过验收运行满三年的工程研究中心,按此大纲每三年进行绩效评估。
二、评估依据
评估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1.辽宁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2.辽宁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辽宁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及验收结论
4.工程中心验收后新增专利证书、委托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及其他协议和相关文件
三、评估指标
(一)硬件建设与运行绩效
1.工程化开发、验证环境用设备建设运转情况
2.工程化开发用房面积及配套设施情况
3.业务范围及其流量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制度建设
1.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与合理,激励约束机制有效性
2.工程技术队伍的规模、结构是否合理,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及其对学科建设的贡献
1.培养的硕士、博士生数量与质量,接纳本科生结业和实践情况
2.为行业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培训的情况
(四)对行业技术进步的贡献
1.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配套工艺及技术产品与装备开发情况
2.承担国家、省科技任务项目情况,专利申报及获授权数量
3.技术转移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情况
4.起草制定行业技术、工艺标准与规范情况,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情况
5.与行业组织及企业合作,参与行业发展战略规划与计划工作情况
6.开展本领域工程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四、评估程序
依托高等学校首先进行自评估,提出《辽宁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估报告》。辽宁省教育厅审查依托高等学校提交的《辽宁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估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听取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考核后,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形成评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