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来源于上级财政和有关部门的拨款、企业投入、学校配套资金和学校预算安排的资金,但不包括各部门用于履行自身职能的经常性业务经费和完成自身特殊事项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依规设立、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权责明晰、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由学校根据财力及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专项资金实行归口职能部门管理,由其负责职责范围内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结题、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应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本办法出台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办法中应对资金设立目的、立项评审规则、绩效目标、支出范围、报销审批流程等相关信息作出明确规定。对常设额度较大的专项资金应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加强资金监管。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轻重缓急做好项目排序工作,统筹优化年度间项目预算安排,按照科学化、合理化、精细化要求编制资金预算。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项执行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预算申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科学编制用款计划,确保每年预算下达后,能够及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梳理、检查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掌握执行进度情况,主动与专项执行单位、专项负责人加强沟通协调,对于尚未实施或实施进度缓慢的,要督促其加快实施。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经学校党委会批准后由财务处将预算额度下达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额度分配,填制《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明细表》(详见附件1),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财务处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执行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制定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计划,填制《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表》(详见附件2),经项目负责人、学院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财务处执行。财务处对安排的专项资金实行指标控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占用或挪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学校自有资金安排的,根据批复的预算支出范围执行,专项资金由财政拨款安排的,应提供明确的资金支出范围并附相关文件依据,不得列支政策规定不得开支的费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额度分配原则上不得调整或变更,特殊情况应提出变更报告,根据专项管理权限和原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涉及固定资产及材料购置的,按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涉及外购服务支出的,报销时应附与对方签订的外购服务合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涉及出国费用的,按国际交流合作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为一年,一年后仍需执行的,向归口管理部门重新申报预算,审核通过后在下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在报销过程中涉及固定资产及材料购置的,按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签审程序执行并经归口管理部门签字后报销。其他支出根据报销额度执行以下签审程序:

1、单笔报销经费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报销。

2、单笔报销经费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3、单笔报销经费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4、单笔报销经费超过1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结项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专项资金执行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执行结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校长办公会进行汇报。

第二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执行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绩效性负责。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指能够反映资金支出结果可量化、可衡量的各类指标体系,包括绩效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体系。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的建立应遵从实用性原则和目标导向原则,可操作性强,繁简适中,引导和鼓励被评价对象向正确的方向和目标发展。

第二十三条 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专项资金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评价结果进行检查、督导 ,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实施再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的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度同类专项资金的申报及使用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