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体育场地:体育场地首先要保证学校的体育课教学,满足课外体育活动、运动训练和运动竞赛的需要,必要时向社会开放。
1.1 在体育课教学时间内,任何组织、团体、个人均不得在教学区内进行体育活动,不得在教学区场地穿越,干扰教学。凡在体育课教学时间内组织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在教学区外的指定场地进行活动。
1.2 为便于体育课教学管理,教师的教学场地要相对固定,教师间要相互协调,合理利用场地。教师在教学时间内组织的课外辅导用场地,要及时与上课教师沟通,避免造成冲突,影响教学。
1.3 训练馆在教学时间内一律不外借用,室外场地的非教学区其它单位、部门借用须经体育部领导批准方可借用。教学区室外场地及训练馆在非教学时间对校内外开放。
1.4 对外开放的室内外体育场馆有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对组织、团体、个人租、借用场地严格执行辽宁科技大学体育场地租、借用办法的各项规定,租、借用场地者要爱护场地、设施,保证场地、设施的完好。
2、体育器材:体育器材首先要保证体育课教学、运动训练和运动竞赛的需要,满足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原则上不对外借用,如遇特殊情况,由部主任审批,严格执行体育器材、物品借用办法。
2.1 教师教学所需要的器材,必须提前一周提出使用计划,交由保管员统一安排。借用时有教师或体委签名领出,下课时要及时送还,如遇丢失或损坏,视情节给遇适当赔偿。教师不得自行保管器材,以免影响其他教师的教学工作。
2.2 教练员、运动员训练所需要的器材可适当长期借用,但训练周期结束或比赛结束,除队员的服装、鞋等,按规定发放到个人,折价后归个人所有,其它器材应立即送还。
2.3 各学院或社团组织的运动竞赛获课外体育锻炼,借用体育器材须由组织者凭有效证件、填写借物单、交纳押金统一借用,活动结束应立即送还。对滞还体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收取费用、停止借用资格的处理。
2.4 学生个人课外体育活动借用体育器材,可凭学生证、交纳押金、填写借物单借用,当天借用当天送还,不得自行保管。对滞还体育器材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收取费用、停止借用资格的处理。
2.5 体育器材只对学生借用,如其它单位或个人确实需要借用,须由部领导同意,方可借用。
2.6 无论个人或集体借用体育器材或物品,均应爱护使用,凡属使用不当而损坏、丢失者,一律按价赔偿。由丢失者写出报告,经部领导核对所赔价格到保管员处交款销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