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基建及维修工程审计办法
时间:2019-09-04
校发〔201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的内容、程序和方法,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升学校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辽宁科技大学零星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综发〔2018〕24号)、《辽宁科技大学基建(大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综发〔2018〕2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内部审计,是指学校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对学校使用纳入学校财务同意支付的所有资金(包括财政性预算资金、银行贷款、社会捐赠和横纵向科研资金等)建设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及维修等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在开展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内部审计时,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内部审计资源和实际情况,既可以进行项目全过程的审计,也可以进行项目部分环节的专项审计。本办法重点侧重于项目事前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控制价确定、事后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四条 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内部审计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及方法:
(一)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
(四)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所需的证据和项目审计各环节的审计目标选择不同的方法,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五条 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由纪检监察与审计处独立实施,也可由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六条 纪检监察与审计处根据学校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概算金额确定审计范围,原则如下:
1.概算金额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基建及维修项目,对立项程序、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合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及设备、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审计。
2.概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基建及维修项目,主要对立项程序、合同和竣工结算进行审计。
3.概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基建及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为做好基建及维修项目年度审计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已完成项目情况和本年度纳入预算安排的项目计划报纪检监察与审计处。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基建及维修项目的清单编制和控制价确定审计的主要内容:
1.清单编制和控制价确定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和辽宁省有关规定。
2.施工图纸及其说明、设计修改、变更通知等技术资料是否完整、齐备。
3.施工现场踏勘记录是否详实、准确,施工工序要求、材料标准及质量控制是否明晰,工程内容是否全面。
第九条 基建及维修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结算资料是否真实、规范和完整。
2.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计算规则,工程变更、签证及工程索赔等造价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3.分项工程所套用子目是否与消耗量标准、计价办法和相关文件相符。
4.各项综合取费基数、费率及税率是否执行合同和相应计价文件的规定。
5.项目的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6.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标价与合同价是否相符,结算综合单价是否与投标综合单价相符,执行工程量计价清单是否完整,上述内容是否遵循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7.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情况。
第十条 基建及维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
2.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3.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核算的准确性。
4.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的正确、合规性。
5.项目竣工验收和遗留问题的处置情况。
6.与工程竣工决算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委托审计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省政府招标采购平台,公开招标确定不少于三家具有甲级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作为学校基建及维修项目的辅助审计力量,合同期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与审计处负责对选定的造价咨询机构工作质量的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与审计处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满意度,分配委托审计任务,同一个项目的清单编制和控制价确定与竣工结算审计不得由同一家造价咨询机构完成。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对造价咨询机构下达审计委托通知书,各造价咨询机构按委托书任务要求实施相应审计工作,并向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出具经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的评审报告,纪检监察与审计处依据该报告结论,向学校相关部门出具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第五章 审计要求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对基建及维修项目实施审计时,项目涉及到的部门和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支持,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干涉、阻碍和拒绝。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遵守审计廉政纪律,客观公正,依法审计,审计结论数据详实、准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与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辽宁科技大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校发〔20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