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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9-09-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确保学校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决策与管理风险,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是指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对学校所属各单位制定的、旨在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的内部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及执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风险评估。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五条  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应当对学校所属各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和适应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出具客观、公正的风险评估报告,促进各单位加强风险防控,规范内部管理机制。

    第六条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按其范围,可分为全面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和专项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全面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是对单位层面各类经济活动的风险评估。专项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是对单位某项经济活动或经济活动的某个环节、内部控制的某个要素所进行的风险评估。

    第七条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应当真实、客观地揭示单位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制定和实施的情况。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串通舞弊、滥用职权、环境变化及成本效益等内部控制的局限性。

 

第三章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的程序与方法

 

    第八条 实施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确定内部控制风险评估项目。

    (二)组成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人员实施现场审查,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认定内部控制风险,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提出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报告,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活动的自查,于现场审计前提交内部控制风险自我评估报告。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收集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证据时,应当综合运用访谈、问卷调查、专题讨论、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以确保证据的充分和适当。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详细记录实施审计的内容,包括审查和评价的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内部控制风险认定结果等。

 

第四章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的内容

 

    第十二条 校级层面风险评估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学校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学校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学校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学校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其他情况。

 

第五章 内部控制风险的认定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风险按其性质和影响度分为重大风险、重要风险和一般风险。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结果,结合单位内部控制风险自我评估,全面分析后提出内部控制风险认定的意见。

    重大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可能严重影响内部整体控制的有效性,进而导致单位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情形。重要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一般风险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风险,但导致单位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情形仍然可能存在。一般风险是指除重大风险和重要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内部控制风险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风险及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与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

 

第六章 出具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完成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工作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出具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包括风险评估工作总体情况、风险评估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风险及其认定、风险整改及对重大风险拟采取的控制措施、评价结论等。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报告经学校风险评估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送学校党委会,作为完善学校内部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当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按照适应性原则,需及时对学校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纪检监察与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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