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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内部审计整改实施办法

时间:2020-10-05

校发〔2020〕8号附件5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内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切实发挥内部审计在学校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辽宁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辽审委发〔2019〕第2号)和《辽宁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及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共同落实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统筹推进、分工协作、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审计处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是学校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并认真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单位治理。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提供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和后续审计,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

第九条  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人事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年度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第十一条  财务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负责收缴违规款项和账目处置。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负责资产追缴和账目处置。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十四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加强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所附落实整改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处要将被审计单位以往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审计内容之一,对审计整改开展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对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未落实整改的事项,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审计处应书面督促,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其他部门要积极协助督办。经审计处督促后仍未积极推动整改或者整改未见实效的,审计处可对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将约谈结果报告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加强学校审计整改工作追责问责,对拒绝、拖延、虚假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严格追责问责。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绝或拖延整改:

1.拒不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

2.拒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的;

3.拒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的;

4.超出整改期限或经相关部门督办,仍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敷衍应付整改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1.屡审屡犯,反复发生同类问题的;

2.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未实际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

3.为应付检查,采取临时措施,暂时达到整改要求的;

4.采取的整改措施不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和国家财经纪律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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