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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审计作业规程(修订)

时间:2020-10-05

校发〔2020〕9号附件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程序和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中国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审计署篮球比分,篮球比分网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辽宁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对审计项目的作业程序、审计文书和审计档案进行规范。

第三条  审计项目的作业程序主要包括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编审、审计整改检查和审计档案五部分。

第二章  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实行审计室申报和审计处业务会议讨论相结合的制度。调查审计需求,进行项目审计可行性研究和确定备选审计项目,由审计室承担;审计室须于每年12月上旬申报下一年度审计项目;备选审计项目排序,配备审计资源和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由审计处业务会议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须于下一年1月编制完毕,并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同意后,于每年3月正式公布实施。

第五条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服务大局,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六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以文字和表格相结合的方式反映。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标,即实施审计项目预期要完成的任务和结果;

(三)审计范围,即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期间;

(四)审计重点;

(五)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

(六)审计资源。

第七条  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实行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相分离制度。项目责任人员要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审计,分管计划管理的人员要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进度检查和评估执行情况。

第八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并保证按时完成,不得擅自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审计室应提出书面调整申请,经分管计划管理的人员审核,报审计处处长后,由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定。

第九条  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审计项目,校领导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及后勤基建管理部门等委托的审计项目及经济案件专项审计,须履行立项审批程序,编制《调增审计项目书》,并经审计处业务会议初审,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调减:

(一)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

(二)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

(三)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四)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各审计组应当于每周五以报表形式向审计处处长汇报审计组本周工作进展情况和下周工作安排。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实行审计项目限时结案制度。审计组实施审计项目应当严格按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安排审计工作,不得无故拖延。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或中止审计的,须报请审计处处长同意。

第十三条  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处处长确定。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审计组组长应该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二)负责审计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核审计证据,检查审计记录以及审核审计工作底稿;

(四)负责归集和上传电子数据资料;

(五)负责编制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六)负责监督审计结果的执行和落实;

(七)负责归集和整理审计项目档案;

(八)审计组组长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组承担审计项目,应履行立项审批程序。

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在审计项目书批复下达后,建立审计项目,搜集项目成员信息及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确定成员角色。

     第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或《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并发布《审计公告》。《审计通知书》应当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送达到被审计单位。

审计组如遇有下列特殊情况,经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审计人员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办理紧急事项的;

    (二)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审计通知书应由审计处处长签发。送达审计通知书或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应填制《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包括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并作为审计证据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一)审计组在审计实施开始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填制《被审计对象承诺书》送交审计组。

(二)当审计中出现关联的被审计对象时,可视实际情况要求分别做出书面承诺。

(三)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谎报审计通知书所附材料清单有关资料,可以制发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组成员应根据《审计署篮球比分,篮球比分网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新“八不准”)规定,在进点时向被审计单位公告审计纪律要求,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填制《审计廉政纪律公示反馈书》,并于审计组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结束后3日内送达审计处审计室。

第十八条  审计组进点,应由审计处副处长以上领导带队,并主持召开审计进点会议。会议规模视审计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介绍审计依据及审计任务、宣读审计纪律、听取被审计单位情况介绍及提出工作要求等,并做好进点会议记录。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应有组织部、审计处领导等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实施审计前,审计人员须参加审前培训,由审计组长讲解审计实施方案、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等,并在审计过程中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审计组成员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制定审计应对措施。

审计组应当了解被审计对象下列基本情况:

(一)单位性质、组织结构;

    (二)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

    (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执行情况;

    (四)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

    (五)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

    (六)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七)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八)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及其他外部因素;

    (九)以往接受审计和监管及其整改情况;

    (十)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审计组长对审计组成员编制的调查记录进行汇总,并依此为依据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一)控制环境,即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责权配置、人力资源制度等;

    (二)风险评估,即被审计单位确定、分析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控制活动,即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资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业绩分析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四)信息与沟通,即收集、处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并能有效沟通的情况;

    (五)对控制的监督,即对各项内部控制设计、职责及其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一)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二)查阅有关文件、报告、内部管理手册的技术文档;

    (三)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和有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四)追踪有关业务的处理过程;

(五)分析相关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

    (三)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

    (四)审计工作要求,包括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对整个跟踪审计工作作出统筹安排。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长负责编制,经审计处处长审定。

第二十六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发生变化的;

    (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的;

    (四)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下列事项,应报经审计处处长批准: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重点;

    (四)现场审计结束时间。

第二十八条  实施审计时,应采取送达审计方式。必要时需采取就地审计方式的,须经审计处处长同意方可进行。送达审计应当填制《审计资料交接清单》。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审计抽样、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财务数据、经营数据及其它相关资料。

送达审计现场实施结束后10日内,应当依据《审计资料交接清单》,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它相关资料返回被审计单位,并在周汇报中注明。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或进行调查时,应当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审计人员参加。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审计方法和步骤实施审计。围绕审计目标,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收集审计证据。

(一)收集的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能够支持审计判断和审计结论。

(二)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取得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证据时,应当编制《审计取证单》,并要求证据提供单位发表意见并签字、盖章。

(三)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在实施必要和可行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由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作为审计证据。

(四)已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取得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时间;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

(五)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人员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和标准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六)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证明材料汇总清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真实、完整地以《审计日记》方式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

    (二)证明审计人员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三)便于对审计人员的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的资产采取封存措施。

(一)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取封存措施:

    1.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制止无效的;

2.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规取得的资产,经制止无效的。

(二)采取封存措施,应当遵循合法、谨慎、适当、效率的原则,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采取封存措施时,制发《封存通知书》。

    (四)解除封存时,制发《解除封存通知书》。

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通知财务处暂停拨付与该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采取暂停使用时,制发《停止使用款项通知书》,解除停止使用款项时,制发《恢复使用款项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及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需相关人员手写签名。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事项名称;

    (三)审计过程和结论;

    (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

    (五)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

    (六)索引号及页码;

    (七)附件数量。

    第三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第三十六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记录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日记后面,并在其他审计记录中予以注明。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制作的审计日记及相关表格,可以直接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

第三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指定专人建立统一的审计工作底稿索引号,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反映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报告、审计建议函、审计实施方案有关内容的对应关系。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

    (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见:

    (一)予以认可;

    (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四十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管理事项:

    (一)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

    (二)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

    (四)征求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

    (五)审计组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

(六)审计处业务会对审计报告等审计项目材料的复核情况和意见;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和意见;对审计报告的审定过程和结论。

(七)审计人员未能遵守本准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及其原因;

    (八)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

    (九)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处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告审计处处长,并按照规定程序对相关中介机构立项查证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者重要情况,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人员应在当日内及时向审计处处长报告。必要时,可以形成书面报告,并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审计组成员与被审计单位私下沟通。

    第四十三条  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时,可以重点了解可能与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的下列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状况;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执行情况;

    (三)监管部门已经发现和了解的与被审计单位有关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者线索;

    (四)可能形成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动机和原因;

    (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六)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关注下列情况,判断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一)具体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异常事项;

    (二)财务和非财务数据中反映出的异常变化;

    (三)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和群众举报;

    (四)公众、媒体的反映和报道;

    (五)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发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审计处可以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一)增派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人员;

    (二)避免让有关单位和人员事先知晓检查的时间、事项、范围和方式;

    (三)扩大检查范围,使其能够覆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可能涉及的领域;

    (四)获取必要的外部证据;

    (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六)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和配合;

    (七)向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八)其他必要的应对措施。                                       

第四十六条  审计项目实行定期调度制度。一般审计项目每半月调度一次,特殊项目另定。

第四章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四十七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成员按照分工,各自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记录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人员。

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人员应当对审计组成员报送的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证据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十八条  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应当讨论确定下列事项:

    (一)评价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三)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四)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五)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六)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

    (七)其他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讨论上述事项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

第四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对经集体讨论后的拟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相关问题,报审计处处长同意后初步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初步征求意见只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是否存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初步征求意见可使用简易程序。

第五十条  审计组初步征求意见后应当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组在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时,应充分考虑重要性原则及与审计目标的相关性。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的起止时间;

    (三)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四)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的评价意见;

    (五)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六)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七)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但是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事项除外;

    (八)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建议。

    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的责任。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一并反映。

第五十一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除符合审计报告的要素和内容要求外,还应当根据专项审计调查目标重点分析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十二条  审计组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在防范审计风险的情况下,按照重要性原则,从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方面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组应当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发表审计评价意见;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由审计处另行制定审计评价体系。

第五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将经审计处处长审核并经该处业务会议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审计处名义送达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

(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附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后送达被审计对象。

(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组织部的意见。

(三)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送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对于被审计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书面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写明予以采纳和不予以采纳意见的理由。审计组需将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及时向审计处处长汇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保留存档。

第五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处理的事项,在审计报告中只需简要表述有关事实,并注明“对该问题审计处已(将)移送xxx(有关单位)处理”即可。对于一些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内容(主要指涉嫌犯罪的事项),可不写入审计报告。

第五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在收到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调查了解记录》《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法制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五十七条  法制复核人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在7日内报送审计处业务会议审理。

    第五十九条  审计处业务会议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六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处业务会议决定的事项须进一步补充审计证据和完善审计资料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并修改审计报告,报审计处处长审批。整改情况应当在3日内报审计处处长审批,因特殊情况整改时间需要延长的不能超过7日。

第六十一条  对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等事项,由审计组在审计报告代拟稿中提出处理原则性意见,审计处处长提出具体意见,交审计处业务会议审定。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定。

第六十二条  审计处业务会议由处长提请召开,审计组负责编制《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和《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审计处业务会议决定须经参会成员签字后,出具给审计组。

第六十三条  审计组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事项,可以《审计要情》《审计信息》方式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一)涉嫌重大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

    (二)与学校财务收支有关政策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关系学校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关系学校信息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影响学校干部职工经济利益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四条  经审计处业务会议审定的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审计处名义出具《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文书,经处长签发后方可登记发文。

第五章  审计整改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应同时出具《审计整改告知书》,并附《审计整改目录和反馈表》,送达被审计单位。整改期限为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起始时间以送达回执时间为准。

审计组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并及时将审计整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审计处处长。

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应正式行文,根据《审计整改目录和反馈表》反映的问题,逐项说明,作为销号依据之一。即审即改问题,可以在整改报告中反映。

第六十六条  审计整改内容的确定,应作为审计处业务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交审计处处长审核时,同时提交《审计整改目录和反馈表》,并在业务会议记录上记录有关情况。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后,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和要求整改的事项有变动的,须报经审计处处长,并以重要事项管理记录形式加以记载。

《审计整改目录销号审批表》是对整改结果予以销号的质量控制方式。审计组在日常监督检查后,认为可以销号的,需提交《审计整改目录销号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审计处处长审批。

第六十七条  整改情况纳入月调度汇报内容,各项目组长(主审)需将上月审计项目整改情况汇总,统一汇报上月审计项目整改检查情况及下月监督检查计划。

第六十八条  《审计整改检查函》《审计督促整改函》《审计建议约谈函》《审计建议问责函》由审计组负责起草,审计处处长审核签发。上述四种审计文书,均由项目审计组负责归入审计业务档案。

第六十九条  《审计整改检查函》,用于通知被审计对象整改检查的时间、检查事项、需准备的资料等有关事项。

《审计督促整改函》,适用于审计整改检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由项目组进行后续督促检查的有关事项。

《审计建议约谈函》,适用于反映的问题需要组织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的事项,相关单位为组织部。

《审计建议问责函》,适用于反映的问题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的事项,相关单位为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  审计档案

第七十条  审计组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辽宁省审计厅审计卷内目录排序样式2014》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包括审计报告审定稿花脸稿,审计期间已经整改的问题底稿及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整改资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七十一条  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

1.审计报告(含审计结果报告)及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2.审计报告采纳回单;                                          

3.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               

5.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6.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记录;                                     

7.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8.审计组对法制复核人员复核意见书采纳情况的书面意见;                  

9.审计复核意见书;                                              

10.组内复核意见书;                                          

11.审计决定及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12.审计决定执行回单;                                         

13.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缴款、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及缴款复印件;

14.审计建议函及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15.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及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16.强制执行申请书及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17.采取审计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件;  

主要有:暂停付款项通知书、暂停使用款项通知书、解除暂停付款项通知书、解除暂停使用款项通知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书、暂停封存资料通知书。  

18.审计移送处理书及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19.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文件材料;

主要有:审计听证报告、审计听证记录、审计听证告知书或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审计听证通知书及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20.审计听证申请书;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

21.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22.审计日记;

23.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24.审计工作底稿;

25.审计证据;

(三)立项性文件材料

26.领导批示及举报材料;

27.审计工作方案;

    28.审计实施方案;

29.审计委托书;

30.授权审计通知书;

31.审计工作流程处理单;

32.审计通知书及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

主要是不能归入前三项的其他文件材料,例如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人的述职报告、任职期间情况说明、被审计单位概况及自查表等,可放在这一单元。

第七十二条  审计档案装订步骤

(一)对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按照审计档案卷内文件排列顺序对照排列。排列顺序:卷内的每份或每组文件材料之间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文件在前基础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二)归档文件材料的筛选。立卷人应按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筛选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做到精练、有效、齐全、完整。

(三)拆除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曲别针、大头针、订书钉)。

(四)编页号。要求在文件材料右上角打页号,背面有字的在左上角打页号。

(五)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序号、文号、责任者、文件标题、发文日期、页号、备注,逐一填写。

(六)装订档案。要求左边齐、下边齐,做到装订牢固,不掉页、不压字、不妨碍阅读。

(七)填写案卷封皮。

1.审计时间:审计通知书至审计决定的时间。

2.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本项目形成材料的最早至最晚时间)。

(八)填写档案备查表(填写档案备查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所述内容要有“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及有关材料支持)。

(九)档案封皮内,立卷单位名称要用48号宋体加粗字;审计档案为36号宋体字;具体科室为18号宋体加粗字;审计案卷标题“立档单位+对(介词)+被审计单位名称+项目审计时间范围+项目审计种类名称”为22号宋体加粗字倒梯形排列;审计时间及负责人为宋体14号字;卷数说明为16号宋体字。

(十)“卷内文件目录”六个字为28号宋体加粗;卷内目录各格内的字为12号宋体字;一个审计项目装订多本卷时,每卷都有各自的“卷内目录”,“序号”都从1开始排列。卷内目录要明确标出第一单元结论类文件材料,第二单元证明类文件材料,第三单元立项类文件材料,第四单元备查类文件材料。卷内目录四周黑框各按:上至纸边4.3CM,下至纸边2.2CM,右至纸边1.7CM,左至纸边3.3CM(左边为装订部分),卷内文件目录每页只准10项。

(十一)装订卷内材料以“A4”规格纸为标准,有其他规格的纸张要用“A4”规格纸粘帖,每张纸双面有字的都要打上页号。

(十二)卷内材料严禁圆珠笔、彩笔、纯蓝墨水、铅笔四种笔的笔迹纸张。

(十三)卷内材料有横表格等材料应将头放在装订线左侧。

第七十三条  审计档案保管要求

  1. < >    (二)审计档案保管应按“年度—组织机构—保管期限—审计类别”的方法排列和编号,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三)审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项目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一般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或分为本期和永久两种。    (四)审计档案的密级及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确定,由档案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出标识。

     

    第七十四条  审计处处长负责对审计项目档案归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审计项目经审计处业务会讨论通过后30个工作日,审计组要将审计项目归档资料送交案卷检查人员审核;案卷检查人员审核签字出具“审计项目归档审核表”,审计组方可归档立卷。归档立卷最后期限以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执行期限为准。

    (二)监督检查审计项目的归档时限和案卷质量。对未按时限办理归档立卷和不符合归档质量要求的审计项目,定期进行检查和通报。

     第七章    

    第七十五条  本规程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科技大学审计作业规程(暂行)》(校发〔2018〕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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