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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的有关规定
一、总则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在保证室内热舒适环境的基础上,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根据节能诊断结果,结合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从技术可靠性、可操作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选取合理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和技术措施。
二、节能诊断
(1)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前应对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节能诊断。
(2)对于建筑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根据气候区和外围护结构的类型,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节能诊断:
三、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
1.一般规定
2.外围护结构单项判定
3.综合判定
四、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改造
1.一般规定
2.外墙、屋面及非透明幕墙
3.门窗、透明幕墙及采光顶
五、可再生能源利用
(1)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有条件的场所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2)建筑物有生活热水需求时,地源热泵系统宜采用热泵热回收技术提供或预热生活热水。
(3)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应根据当地的年太阳辐照量和年日照时数确定太阳能的可利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