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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辽宁科技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科技大学科技园的合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如各类经济合同、劳动合同、施工合同、租赁合同、四技合同等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辽宁科技大学在职职工以本公司名义对外签的各项合同,除经特殊认定外,不计工作量。

第四条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实体,其法人代表是董事长,凡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经公司董事长授权委托,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五条  法人授权委托采取书面形式,由公司董事长授予“法人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

第六条  对方资格审查

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应由委托代理人负责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依法履行合同的能力,诚信状况等。同时向公司出具书面审查结果存档。

第七条  合同的起草

合同由委托代理人起草并签字。

合同的起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文本必须明确如下:

7.1 签订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联系电话。

7.2 合同签订的工程名称、商品名称、技术项目、服务项目、劳务项目等是否与计划单或工作内容相符。

7.3 商品数量、技术或服务数量、劳务工程量以及一切可量化的内容。

7.4工程的设计质量标准、基本要求以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7.5 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及方式和期限结算方式等。

7.6 违约责任范围、违约条件、违约责任赔偿数额及违约赔偿期限。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必须标明如违约后公司的最高赔偿限额条款。即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我方违约需对外赔偿时,仅以合同额全部到款额并扣除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及税金后的余额为最高赔偿限额。

7.7 解决争议的方法必须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范围以及后果的处理条件。同时约定对争议的仲裁或诉讼的管辖地点。

7.8 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及法律顾问认为属于重要合同的,由公司或法律顾问派人参加谈判和合同起草工作。

第八条  合同的审查,凡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必须遵循“先审后订”的原则。如未经审核人员签字,印鉴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盖章。

第九条  需要送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应在合同正式签订三日前,由经办人将合同底稿及相关资料送交法律顾问,合同签订后,经办人应将合同副本交法律顾问备案。

第十条  合同的过程管理

公司对以其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对项目实行严格的过程管理,及时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合同履行完毕后,委托代理人必须出具书面材料报公司审核后存档。

10.1 做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各类现场签证、工作联系单、工作函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现场照片、影像等)的收发、归档工作,重点收集涉及自身权益、索赔或反索赔的相关资料。

10.2合同履行相关证据收集:重要项目或金额较大的项目,其内容必须报经公司经理审核。日常签证、工作联系单或工作函件等文书类资料,应简洁明了、层次清晰、切实可行;索赔或反索赔的内容应主题明确。口头达成一致,或其他口头形式的资料,应在事后尽可能补充为有效的文字资料,或与相关第三方(如监理、设计、检测部门等)联系、协调,形成间接资料。

第十一条  合同在履约中,如发生如下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通报。

1.如遇到与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文书(包括律师函、仲裁机构或法院的通知书、起诉书等),必须尽快处理或报相关人员。首次获知者为汇报第一责任人;

2.发生意外,使合同不能如期履行;

3.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或协作单位发生纠纷;

4.其它重大需要通报的事项。

我方如有充分的理由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按原合同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同时应向法律顾问通报。同时按法律顾问的要求做好证据材料处理的准备工作,尽量避免或减少可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的归档

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在合同生效后所签订的合同及涉及的内部审批、审查意见材料,一式两份交财务部、办公室使用并归档。

第十三条  需归档的附件

下列材料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随同合同一并存档。

  1.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图表、数据等;
  2. 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等;
  3. 法律顾问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合同的登记和公证

所签合同依法应办理登记的,应由公司安排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免税及购买印花税等手续,重大合同或依法应办理公证的合同,由合同执行团队承担。

第十五条  处罚

1.因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的行为导致合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法律纠纷发生后,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致使解决纠纷难度增加,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3.不及时追讨债务,申报债权或虽不断催讨,但无法提供催讨证据而超过诉讼仲裁时效,导致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故意泄漏、隐瞒、丢失、伪造、销毁证据材料,给诉讼或非诉讼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导致公司利益遭受较大或重大损失;

5.其它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第十六条  处罚措施

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负责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本办法中合同审核管理、登记、归档等有关工作,由办公室指定人员负责。

 

二0 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版权所有:辽宁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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