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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科大校发〔2021〕30号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师生自主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在执行教学、科研及创新任务过程中,利用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以及享受学校待遇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专利、专有技术、设计方案、研究报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归学校所有,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学校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学校与成果完成人(团队)为共同所有权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四)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成果完成人是指直接参与研发本项成果的科技人员及团队成员。

  第五条  开展成果转化工作是学校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科技人员的正常工作范围。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成果转化净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扣除成果在转化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后的纯收益。

  第八条  学校对成果转化净收益实行奖励性分配,收益分配要以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同时兼顾相关各方利益。

  第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科技处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技术转移中心)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与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转化的协调、组织、服务与管理,共同负责学校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类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工作。以作价投资等方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代表学校统一持有、管理、经营相应的股权,行使和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对成果转化方式、交易价格、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制度、办法等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并做好记录和归档。

  第十二条  学校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以转让、实施许可方式转化的一般程序包括:

  (一)提交转让、许可项目申请;

  (二)寻找选择合适的合作方;

  (三)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评估;

  (四)进行商务谈判;

  (五)拟定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技术转让、实施许可合同;

  (六)科研团队主要成员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批准;

  (七)公示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八)正式签订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技术转让、实施许可合同;

  (九)办理技术合同备案、登记和免税认证工作;

  (十)公示转化净收益分配方案;

  (十一)按照分配方案发放转化净收益。

  第十三条  以学校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一般程序包括:

  (一)提交拟出资入股项目申请;

  (二)寻找选择合适的合作方;

  (三)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评估;

  (四)进行商务谈判;

  (五)拟定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入股合作协议;

  (六)科研团队主要成员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批准;

  (七)公示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八)正式签订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入股合作协议;

  (九)有关科技人员签订股权分配协议并报学校备案;

  (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或变更手续;

  (十一)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十二)参与公司股份分红。

  第十四条  拟转化的科技成果应当权属清晰,成果完成人应事先做好成果转化评估工作,明确成果转化内容、方式和双方享有的权益及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入股合作协议中应注明入股科技成果的成熟程度和水平,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层级,制定规范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图,并根据转化的交易内容实行分级审批:

  (一)50万元(含)以下的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初审,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由相关部门管理并备案;

  (二)50万元以上的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初审,经分管校领导复审,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由相关部门管理并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公开拍卖等方式确定。通过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应当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同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成果转化事项确定并完成相应程序后依法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通过作价入股方式进行转化的,如需资产评估,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以学校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公司董事会中,应有学校委派的董事(监事)。学校派出的董事(监事)应将科技成果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科研团队成员股权分配协议、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每年度公司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递交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备案存档,公司运行状况应定期向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通报。

  第十九条  学校派出的董事(监事)应对学校和科技人员高度负责,确保学校和科技人员的权益,不得在公司领取薪金和佣金。做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的重要文件及合同的收集和保管工作,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  退休、调离人员须将成果、试材、档案资料等全部交给原单位,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并存档。其所有成果、试材及技术等为篮球比分,篮球比分网: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带离或转让他人,并与原单位以书面协议形式约定保密的范围,未征得原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职务科技成果信息和关键性技术情报,如有违反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经费管理及成果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承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根据技术交易内容,按规定提取相应管理费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发展基金。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的产品销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规定提取管理费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发展基金。

  第二十二条  科研团队(公司)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归科研团队(公司)所有,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研发合同约定处理。固定资产的采购由科研团队(公司)自行组织,鼓励科研团队(公司)在结题验收后将购置的固定资产捐给学校。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由科研团队(公司)自主使用,可用于进行后续项目研究、绩效奖励、团队建设和以创业资本或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企业,以及为招收参与项目研发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缴纳学费等。

  第二十四条  允许科研团队聘请财务、人事、科研管理人员担任科研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经科研团队聘请,学校批准,学校的财务、人事、科研管理等管理岗位人员,允许作为科研助理,兼职兼薪为科研团队提供专业化服务,其兼职兼薪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学校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出资入股或增资扩股,其所获股份的80%由科研团队成员直接持股,其余由学校持股;对学校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科研团队以学校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出资入股或增资扩股,其所获股份的90%由科研团队成员直接持股,其余由学校持股。

  第二十六条  以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入股或增资扩股,其所获股份由科研团队成员直接持股。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持股所获收益的40%归科研团队主要成员所在学校直属所有,其余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八条  科研团队成员持股应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相关人员的股权份额,科研团队主要成员所在学校直属单位为法人的,由学校代为持股的40%可改为由科研团队主要成员所在学校直属单位直接持股,也可在工商注册或变更时直接办理,并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备案存档。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科技成果所占股份(即学校、学校直属单位、相关科技人员所持知识产权股份总和)分得红利视为相关科技人员当年或次年的进校科研经费。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下列行为并对学校造成名誉或利益损害的,依据情况对当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处分和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当事单位和当事人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科技成果的;

  (二)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

  (三)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的;

  (四)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水平,或提供虚假资料,引起合作纠纷的;

  (五)造成科技成果流失的;

  (六)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

  (八)其他损害学校、科研团队名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以现金、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等方式进行的投资,因企业破产、市场变化或技术成熟度等原因导致转化失败的,对相关人员予以免责,并允许相关账目按照规定核销。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无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第三十二条  科技人员恶意虚构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致使投资失败,造成股东损失,其责任由相关人员承担。

  第三十三条  以学校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入股创办公司或增资扩股公司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管理或虚报工作业绩的,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团队主要成员所在学校直属单位是指学院、部(处)及其他校属研究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综发〔2019〕29号附件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