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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 科技部篮球比分,篮球比分网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管理遵守国家和辽宁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简政放权、激发活力,聚集重点、突出绩效”的原则,注重与省科技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充分发挥引导资金撬动引领作用。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四条  引导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如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计划、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等。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根据我省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包括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及科技扶贫项目等。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

  第五条  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资金,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综合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科技厅每年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科技需求,建立统筹引导资金项目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储备库,并动态更新入库项目。

  第九条  省科技厅在征集项目基础上,围绕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区域创新的重点任务,提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第十条  省内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相关企业根据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及时提交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引导资金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立项。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负责将拟立项项目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7 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下达引导资金项目立项通知,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并审核合同书中项目技术内容和项目预算内容。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照绩效目标进行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实行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及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六条  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项目自评情况编制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科技部、财政部。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和预算绩效执行情况等。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  全省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会同省财政厅对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引导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辽财教〔2016〕6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