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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16-06-07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文件精神,为确保篮球比分,篮球比分网: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结合篮球比分,篮球比分网:教学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1.在校党委领导下,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若干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⑴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⑵研究和解决授予学士学位中的争议和其它有关事项;

    ⑶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审定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

    ⑷审议学士学位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2.各学院成立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或主管教学副院长并同时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者担任,其成员由副高职及以上的教师组成,另设一名专职或兼职秘书。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⑴负责学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提出建议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⑵审定本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范围内的重大问题。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士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学士学位办公室的职责是:

    ⑴拟订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标准及工作细则;

    ⑵审查各学院上报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相关材料及人员名单,办理有关学士学位申请手续;

    ⑶依照本细则和有关规定组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汇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情况;

    ⑷整理学士学位有关材料,发布授予学士学位通告,安排学士学位授予仪式,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送学士学位信息;

    ⑸组织学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检查和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奖励、上报工作;

    ⑹收集和汇总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争议和投诉;

    ⑺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评定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凡普通全日制本科层次,并具有篮球比分,篮球比分网:学籍,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学习期满学位课程(专升本为应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或大于1.6。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⑴有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经教育仍未转变者;

    ⑵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⑶非因考试、考评原因违纪,受记过处分或两次严重警告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如认识错误深刻,确有悔改的突出表现,毕业前经个人申请,学院办公室考核,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请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核,最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⑷考试、考评(包括各种记载成绩的测验)违纪、作弊受记过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如学生学习期满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4或取得研究生复试资格或参加各类科技竞赛获国家、省级奖,同时在校表现突出的学生,毕业前经个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请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核,最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⑸学习期满学位课程(专升本为应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1.6以下者;

    ⑹毕业时没有获得毕业资格而按结(肄)业处理者;

    ⑺其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评定程序

    1.各学院办公室负责审查本单位每个毕业生的政治思想情况和学习成绩,依据本细则评定标准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意见并向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2.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听取学院办公室审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议,提出初审意见,各学院办公室将初审结果公示一天。

    3.各学院办公室将分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情况正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学士学位办公室对各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形成汇总材料,报请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全体会议。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各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根据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所作的评定情况汇报和学士学位办公室所作的监察情况汇报,对全校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进行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6.学士学位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士学位评定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7.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时间与毕业证书发证时间原则一致。缓授学士学位的,证书发证时间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的时间为准填写。

    8.学士学位证书丢失的不予补发。

    四.议事规则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 

    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做出学士学位授予、撤销决定时,除有特殊要求外,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并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到会委员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⑶学士学位名单公布后,对未获得学士学位学生所提出的申诉,或在申诉、审核学士学位资格中有争议的问题,应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⑷学士学位办公室人员列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其他凡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以及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向所属的委员会主席请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请假结果应告知学士学位办公室。

凡在一个任期内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予以调整,调整程序按照产生委员会的程序进行。

    3.各级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各级委员在参加会议讨论学士学位有关议题时,如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应予回避。

    五.其它

    1.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学士学位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