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党员干部谈话函询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员干部谈话函询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篮球比分,篮球比分网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和上级党委、纪委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主要是指学校中层正、副职干部。本办法所称谈话函询,是指针对被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符合谈话函询适用情形的,既可谈话函询并用,也可单独函询进行处置的监督执纪方式。
第三条 谈话函询工作原则:依纪依规、实事求是,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抓早抓小、及时提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快速处置、积极稳妥。
第四条 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谈话函询。
(一)问题比较笼统、模糊,可查性不强,但有必要进行提醒的;
(二)问题简单、明确,不需要进行初步核实,易于通过谈话函询了解掌握的;
(三)在履职尽责、工作作风等方面一般性问题的;
(四)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适合谈话函询核实的;
(五)综合考虑被反映对象的实际情况,运用谈话函询处置方式更合适、效果更好的;
(六)已经退出现职且反映的问题时间久远,但不宜直接了结的;
(七)其他需要谈话函询的事项。
第五条 对党员干部实施谈话函询,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校纪委有关工作人员对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工作意见和建议,报经校纪委书记批准后,于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
(二)被谈话函询对象在接受谈话时,应如实陈述有关情况,不得隐瞒、编造事实和回避问题;可以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
(三)被谈话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就有关问题实事求是逐一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及提供相关书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四)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六条 谈话函询结果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谈话函询对象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第七条 被谈话函询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建议组织处理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谈话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回避问题,不如实说明情况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编造、歪曲事实的;
(五)追查反映问题人员,甚至打击报复的;
(六)在谈话函询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七)其他干扰、妨碍谈话函询行为的。
第八条 对群众实名举报的,校纪委负责将谈话函询结果回告举报人;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校纪委负责将谈话函询结果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九条 校纪委应当及时将谈话函询及有关回复情况整理归档。
第十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违反政策规定,或出现失密、泄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非中共党员干部,需要进行谈话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辽宁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