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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党员干部约谈暂行办法

 

辽宁科技大学党员干部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员干部约谈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上级党委、纪委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约谈是指校纪委针对全校各单位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落实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重要工作部署情况,以及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主要是指全校中层单位党政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到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群众有反映的其他党员干部。  

    第四条  约谈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警示教育,促进干部廉洁自律。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可实施约谈:  

    (一)对校党委、校行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以致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在本单位未得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的;  

    (四)领导班子成员及本单位党员干部在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五)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  

    (六)对本单位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甚至掩盖问题、袒护当事人的;  

    (七)新提拔或新当选的领导干部;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的基本类型:  

    (一)日常性约谈。听取约谈对象汇报本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思想认识和工作打算,并向约谈对象提出建议和要求。  

    (二)调查性约谈。根据工作需要,调查了解约谈对象履行“一岗双责”情况;个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群众反映问题情况及其他需要约谈了解的问题。  

    (三)提示性约谈。对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职要求的告诫、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提示,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四)警示性约谈。对在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警示谈话,及时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明辨是非,防微杜渐。  

    (五)诫勉谈话。对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但够不上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要求,必要时要求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或在一定组织范围内作出深刻的检查。  

    第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和校党委要求开展的约谈,直接启动约谈。  

    第八条  约谈以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个别谈话为主的形式进行。涉及党员干部个人的问题,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涉及单位(部门)的问题,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九条  约谈既可采取一事一谈,也可采取多事一谈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  约谈一般按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  

    (一)前期准备。  

    1.制定方案。校纪委要制定约谈工作方案,明确约谈的对象、内容、形式和要求等,方案经校纪委书记审定后实施约谈。诫勉谈话须报校党委书记批准。  

    2.发出通知。约谈方案审定后,校纪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内容、时间和地点等。  

    (二)实施约谈。  

    由校纪委书记与约谈对象进行谈话,在谈话过程中,校纪委要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参加约谈,负责做好谈话记录等工作。  

    (三)后续工作。  

    1.整理记录。约谈结束后,参加约谈的工作人员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谈话记录整理,呈报校纪委书记审阅和签字后,由校纪委存档。  

    2.约谈结果处理。对约谈中发现的问题,校纪委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校纪委可根据约谈事项的缓急程度,另行确定约谈的程序和步骤。  

    第十二条  校纪委是约谈党员干部工作的责任主体,校纪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纪委书记可委托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约谈党员干部。  

    第十四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应积极配合校纪委约谈本单位党员干部,引导党员干部主动向校纪委提供真实情况,保证约谈工作正常开展。约谈对象应以对党、对事业、对个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真实准确地表达思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参加约谈的人员,对约谈涉及的保密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如发现泄密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校纪委、约谈对象和相关单位要做好约谈相关工作,提高约谈的针对性、实效性。校纪委应对约谈结果进行跟踪督办,保证约谈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七条 非中共党员干部,需要进行约谈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辽宁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