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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评教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和教学过程中的主体作用,促进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与学生的联系和交流,实现教学的全过程监控,特成立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评教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评教工作委员会是在教务处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学生组织,是学生参与教学管理及信息反馈的常设机构。

  第三条 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评教工作委员会实行聘任制,聘期一年。

  第四条学生评教委员会成员应严肃、认真地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反映教师教学情况和学生对教学的合理化意见及建议,不得提供偏听偏信或带有个人偏见的虚假信息。

  第五条 为确保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评教工作委员会规范、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二、组织机构

  

  第六条 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评教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教学信息员组成。

  第七条 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评教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学生会学习部部长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各学院学生会学习部部长担任;教学信息员若干名,由各班学委或其他同学担任。

  第八条 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评教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学生会。

  

  三、主要职责

  第九条 主任职责

  (一)做好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评教工作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每学期须制定详实的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

  (三)认真组织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评教工作委员会委员及教学信息员学习学校教学管理文件和其它相关规章制度,同时做好宣传工作。

  (四)定期组织召开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评教工作委员会会议。

  (五)定期汇总各委员提供的教师教学及学生情况反馈信息,并及时递交教务处。

  (六)严格执行委员及教学信息员变更审批手续。

  (七)认真做好工作记录并定期总结。

  第十条 委员职责

  (一)每学期须制定详实的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

  (二)定期召开班级教学信息员例会,部署具体工作,组织相关活动,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三)搜集、整理教学信息员提供的教师教学及学生情况信息,并提交委员会主任。

  (四)监督和检查教学信息员的日常工作。

  (五)认真做好工作记录并定期总结。

  第十一条 教学信息员职责

  (一)参加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评教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日常活动。

  (二)随时搜集学生对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意见和建议。

  (三)随时搜集教学运行、课程设置、课堂和实践教学质量、教材等其它与教学活动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四)随时搜集学生学习动态信息。

  (五)班级教学信息员对所搜集的各类教学信息应及时通过教务处所提供的各种途径进行有效反馈。

  (六)认真做好工作记录并定期总结。

  

  四、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评教工作委员会成员须按各自职责要求,积极工作、实事求是,并认真填写《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评教工作委员会工作手册》。

  第十三条 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评教工作委员会工作由主任总负责,各委员负责本学院(校直系)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评教工作委员会成员所反映的各类教学信息由教务处统一登记归档。

  第十五条 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评教工作委员会成员每学年聘任一次。聘任工作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团委进行。

  第十六条 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评教工作委员会主任如因特殊原因在任期内需要退出,须提前两周填写《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评教工作委员会成员变更审批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退出;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评教工作委员会其他成员如因特殊原因在任期内需要退出,须提前一周填写《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评教工作委员会成员变更审批表》向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评教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请,经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评教工作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可退出。

  

  五、考核及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评教工作委员会成员的考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每学期考核一次。教务处依据各教学信息员填写的《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评教工作委员会工作手册》情况以及其各类信息反馈情况进行工作考核;通过测评等多种方式对主任及委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十八条 对不能履行职责和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成员经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及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评教工作委员会研究后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由教务处、学生处和团委联合组织一次“辽宁科技大学优秀信息员”的评选活动,对获得“优秀信息员”称号的学生颁发证书和奖品。

  第二十条 对获奖学生依据学校奖学金评定有关规定在操行中给予适当加分。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