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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科学、系统地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情况,有效地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要求

  1 、教师的教学质量作为学校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2 、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考评由教师所在学院、校直系(部)负责,教务处负责监督;

  3 、主讲教师、助课教师、实践环节的指导教师等均列为被考核对象;

  4 、各学院、校直系(部)根据本管理办法另拟考核细则;

  5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

  二、考核内容

  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态度、教书育人、教学基本建设等。

  三、考核方式

  1 、教师总结。任课教师在学期末要填写《辽宁科技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详细总结自己的教学工作,在教书育人、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态度、学生能力培养等方面做了哪些改进,尚存在哪些不足,同时要对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分析。

  2 、学生评价( A )。由教务处负责组织。采用网上评价的方式进行,针对教学态度、教学水平、教书育人、作业批改、辅导答疑等几个方面对教师进行评价。

  3 、领导评价( B )。由学院、校直系(部)教学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并统计。领导要根据听课、学生意见、教研室意见、教师个人总结等情况对教师进行评价。

  4 、同行评价( C )。由学院、校直系(部)教学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并统计。教师要根据同行之间听课、评课情况,对同行进行评价。

  5 、最终评价。由学院、校直系(部)教学管理部门按照总得分 =60%A+20%B+20%C 的比例计算出总得分,其中: A ―学生评价得分; B ―领导评价得分; C= 同行评价得分。各教学单位依据总得分给出教师的最终评价“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教学单位将教师的考核结果在学期末交教务处审核存档,教务处将根据领导听课、督导听课、学生座谈会、学生反馈信息等渠道对各教学单位对教师的评价结果进行监督。

  四、考核结果

  1 、考核结果作为评选“校级教书育人优秀奖”、“校级教学质量优秀奖”、“院(系)级教书育人质量优秀奖”的必要条件。

  2 、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并作为教师晋级、评聘的重要依据。

  3 、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将被暂停授课任务,经教学单位、人事处、教务处重新考核、审批后方可重新承担授课任务。若考核仍不合格,则取消该教师的主讲资格。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