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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实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证实习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本科教学实习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确保实习教学的水平和质量,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习教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科实习经费是用于学校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教学环节(实习教学、毕业设计(论文))等的专项费用。

  第二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做到按计划、不超支、厉行节约、专款专用,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教务处、财务处和各学院共同组成的实习经费管理工作组,负责全校实习经费的预算、分配、划拨和报销。教务处负责实习经费的预算,检查各学院实习经费使用情况;财务处负责实习经费的划拨、审核和报销;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实习经费的审批。

  第四条  实习经费的预算管理

  1.教务处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实习经费预算,报财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2.实习经费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总额控制、厉行节约、结余清零”的原则。实习经费要精打细算,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3.各学院不得突破本学院当年实习经费预算总额。

  第五条  实习经费的管理监督

  1.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对实习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各学院对实习活动开展的真实性负责;教务处对各学院实习环节的过程进行监督;财务处负责审核实习经费的预算、开支范围和单据报销。

  2.实习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做到公开、合理和透明。严禁利用虚假发票、假借领取学生补贴名义套取实习经费,一经发现此类事件,学校将严格按照有关纪律严肃处理,扣减实习经费预算,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范围

  1.实习经费是指因实习教学活动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校内指导教师费用、学生实习费用、实习单位管理费以及校外实习外聘教师指导费。

  2.校内指导教师费用是指本校实习指导教师在实习指导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范围包括:实习点往返路费、住宿费、伙食补贴等费用。

  3.学生实习费用包括:学生往返实习点的交通费、住宿费、实习材料费、保险费、其他杂费等。

  第七条  校外集中实习经费使用方式

  (一)校内指导教师费用

  1.凡在鞍山市区以外集中实习的指导教师市内交通、伙食补助按人按天统一标准包干使用,但每天不得超过100元(鞍山市区内集中实习无补助)。

  2.除补助标准外,校内指导教师费用均按照《辽宁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具体包括:

  (1)指导教师在外指导实习,其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实习期满返回)以及从一个实习点转移到另一个实习点途中的差旅费。

  (2)在校外集中实习原则上教师应与学生同行、同吃、同住,同一天往返,实习期间的指导教师住宿费用。

  3.教师联系实习和检查实习的差旅费按照《辽宁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二)实习单位管理费

  实习单位管理费指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而支付给单位的管理费。实施校外集中实习统一管理方式时,可以凭正规票据报销实习单位管理费;实施校外分散实习或校内集中实习方式时,原则上不能报销实习单位管理费。支付给实习单位的管理费超过1万元(含1万元),须提供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三)实习外聘教师指导费

  实习外聘教师指导费是指聘请接纳实习教学单位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实习及授课费等,授课酬金的支付参照学校外聘教师教学酬金的标准支付,原则上须发放到指导教师本人银行卡中。

  (四)实习学生费用

  1.校外集中实习统一管理的,实习学生费用实行补贴制。

  2.交通费、住宿费补贴标准由学院根据当次实习活动的具体情况在预算经费总额内统筹安排,经费按人数包干使用。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应尽可能请实习单位协助解决,无法解决时,可在实习地点附近自行安排集体住宿。

  3.实习教学资料耗材费,指实习教学期间开支的教学材料印刷费、实习资料费、复印费、耗材费、实验用原材料费、元器件费、劳保用品费等。

  4.安全保险费,指各专业在实习期间为师生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各学院与保险公司自主联系,按照相关保险标准执行。

  5.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可按实际费用报销打印费以及外聘答辩专家评审费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  校外分散实习经费使用方式

  校外分散进行的实习学生不报销任何费用,但各学院根据教学需要安排教师联系实习单位或检查指导学生分散实习情况的费用,按照《辽宁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九条  实习经费的报销

  1.实习结束后,应将实习工作总结报学院备案方可办理报账手续。

  2.实习经费中学生实习补贴须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卡,实习单位管理费、实习材料费等原则上须使用公务卡支付或对公转账。

  3.实习结束后,实习经费的支出情况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实习活动结束两周内,领队教师将报销单据汇总,经学院教学工作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和财务处按其职责负责解释相关条款。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