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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资源是实践教学的基础条件和保障,为了加强篮球比分,篮球比分网: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实验室是指由学院(中心)直接管理的实验教学中心所设立的,承担本科生实践教学环节教学任务的基本单位。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是指由上级部门投入的专项资金、学校投入的专项资金以及各教学单位吸引的社会资源协同建设的教学实验室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按照校、院两级管理的原则,遵循申报、论证、立项、实施、验收、效益评估的程序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财务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管理部门,各学院(中心)是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与执行部门。

  第五条  管理职责:

  (一)教务处、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1.提出学校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规划以及跨学院(中心)的项目建议。

  2.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整理、汇总项目申报文本;组织项目评审。

  3.审核项目执行计划,监督落实项目实施。

  4.负责项目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

  (二)各学院(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以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为负责人,做好实验室建设四年发展规划,并逐年上报年度项目规划。

  2.做好项目储备,对所申报项目组织论证,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

  3.建立项目工作责任制,落实项目实施计划。

  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的原则:

  1.满足教学原则。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学校教育教学发展规划以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规划。

  2.布局合理原则。满足教学的实验室布局和良好的环境,充分考虑到扩展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和延伸实验室功能的后续要求,为实验室规格提升和持续发展做出必要安排。

  3.资源共享原则。各学院(中心)内部必须认真整合资源,同时改革实验室管理体制和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体制,由学院(中心)实验教学中心统一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现资源的最大程度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4.适度超前原则。在满足教学实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各实验室尤其是专业实验室可以在技术上考虑适度的创新性和超前性。

  第七条  项目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10月末,急需项目可不限定申报时间。各学院(中心)要统筹规划,每年申报未来一年的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一般以学院(中心)为单位进行申报,也可以和其他部门联合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的范围:

  1.达到使用期限且无维修价值的老旧仪器设备更新。

  2.因台套数不足,需要补充的仪器设备。

  3.新办专业、经学校批准新开实验项目或更新实验内容所需增加的仪器设备。

  4.学校批准的需要由教学设备经费扶持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报的程序:

  1.项目申报学院(中心)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人员,要组织系、教研室主任、有关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讨论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填写《辽宁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2.项目申报学院(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功能、先进性、配置、技术参数、报价等进行市场调研。若申报有大型仪器设备(单价大于等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填写《辽宁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3.学院(中心)负责人组织相关教师和专家(不少于5位)对申报材料及申报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论证,并签署专家论证意见。

  4.项目申报书经本学院(中心)院长(主任)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论证材料一并报送教务处审核。

  第四章  立项审批

  第十条  教务处组织对各学院报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校级评审。总价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要求必开的专业实验所需设备,由教务处处务会讨论决定;总价大于10万元的项目及跨专业、教学科研并用和创新实验等所需设备,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评审。

  项目评审重点考查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的内容、投资;目前现状与教学要求的差距;通过建设能达到的水平;能承担的教学任务;预期发挥的效益。

  2.建设项目需购置的仪器设备是否经济合理;是否满足本科生能力培养的要求。

  3.建设项目是否具备需配套的条件,如:人员、房屋及环境条件等。

  4.项目建设的目标与实验室建设规划是否一致。

  第十一条  立项审批的程序:

  1.经专家组评审,提出立项建设意见。

  2.教务处对批准建设的项目进行排序,报送财务处。

  3.财务处按照财务制度进行审批。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批复后,项目执行部门应按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编制详细的支出预算,经教务处审核、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部门应当在预算批复后1个月内,编制好符合采购要求的仪器设备购置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部门严格按照要求组织人员、资源实施项目建设,同时做好项目配套。实验设备到位后,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项目执行部门共同实施监督管理。教务处负责设备采购变更审核、确认,保证项目顺利完成;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工作的组织、资产登记;项目执行部门应经常自查,检查执行情况和完成进度,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保证项目按计划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部门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中止的,必须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七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一般要求在当年10月底前全部执行完毕。

  第十八条  财务处负责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完成后,项目结余经费由学校调剂使用。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提交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总结报告,报告建设内容及成果、预期计划与目标的比较、项目的水平及教学应用情况、经费使用及设备验收情况、实验室尚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发展计划等,申请进行项目验收。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的完成情况经专家组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与结论,并向项目组反馈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的执行情况、验收结果将作为对学院(中心)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和后期实验室建设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