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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教学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为了充分利用和合理调配实验室资源,促进实验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学院应充分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按照“服务学生、因材施教、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范围按照“分层开放、逐步实施”的原则,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原则上必须开放,各专业实验室要加强开放条件的建设,逐步实施开放运行。

第二章  开放形式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形式采取以学生为主体,结合教学内容和实验室自身的特点,根据学生的需要,灵活确定开放形式。学校鼓励实验室开放形式多样化,主要有以下形式:

       1.课内实验开放:根据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数量和实验教学分组要求,对课内实验教学进行开放(包括理论课程中的实验课时、独立设课的实验课时、课程设计中的实验课时、毕业设计中的实验课时等);学生到实验室进行实验预习、复习或补做计划内实验。

       2.学生自选开放:由实验室拟定的创新实验项目或者遴选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利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房间场地、师资条件等资源开展的各类实验活动。

       3.面向项目开放:通过实验室开放工作,为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和创新实践班的顺利开展等提供稳定的条件保障和技术支撑。

       4.其他形式开放:是指各实验中心(室)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而实施的实验室开放。

       实验室开放的安排程序是课内实验开放、学生自选开放、面向项目开放、其他形式开放。

       第四条 除了课内实验开放,其他开放形式实验均需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内容必须是实验教学计划以外的,是实验教学计划的延续和提高。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协调组织。各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开放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主要用于由实验室拟定的创新实验项目立项资助等,不列支其他费用。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的基本程序

       1.课内实验开放

      (1)学院编制下一学期实验课表时,按照实验条件要求确定实验的轮次和实验时间。

      (2)组织学生选择实验时间。

      (3)学生按照所确定的实验时间进行实验。

      (4)预习、复习或补做课程内实验需学生与实验室预约,预约成功后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实验。

       2.学生自选开放

       由实验室拟定的创新实验项目按照《辽宁科技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管理细则》执行;遴选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照《辽宁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3.面向项目开放

       (1)经教务处审批的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和创新实践班,其实验环节纳入实验室开放,无需另外审批。

       (2)各项目负责人要与相关单位做好进入实验室开展研究的对接工作。

       (3)学生要严格按照项目负责人要求进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4.其他形式开放

       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第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1.实验室开放时间须有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值班,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器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开放记录工作。

       2.实验前,值班人员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实验时指导教师应巡视、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引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分析,激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3.实验前教师要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对于没有预习的不允许做实验。

       4.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要求学生整理仪器设备,搞好清洁卫生,同时检查仪器、工具等完好,如发现有损坏等,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学生的要求

       1.学生应按照开放时间进入实验室,不得无故缺席。

       2.学生进入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实验准备工作。

       3.学生进入实验室实行签字制度,同时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4.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对达不到要求的应退回重写,必要时应重做实验。

       第十条 实验耗材

       课内实验开放形式的实验耗材使用实验室材料预算经费;学生自选开放形式的实验耗材分别使用实验室开放基金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项基金;面向项目开放形式的实验耗材分别使用课外科技竞赛专项基金和创新实践班材料费;其他形式开放的实验耗材由各学院自行解决。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十一条 学校将在硬件建设和政策机制等方面支持实验室开放工作。学校定期对实验室开放范围、水平和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学院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鼓励实验室人员指导开放实验项目。指导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按照人事分配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开放工作业绩良好的学院,在实验室建设项目中享有优先立项的资格。

      第十四条 对学生的激励政策

      课内实验开放形式的学生考核按照培养方案要求执行;学生自选开放形式,由实验室拟定的创新实验项目学生考核按照所修实验的学时数及实验结果计算创新学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照《辽宁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计算创新学分;面向项目开放形式的学生考核分别按照《辽宁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辽宁科技大学创新实践班管理办法》执行;其他形式开放的学生考核由各学院制定实施细则,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鞍山科技大学教学实验室开放实施办法(试行)》(科大教发[2004]3号)《鞍山科技大学教学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科大综发[2005]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