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首要环节,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条 培养方案是根据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由校内组织专家自主制定,既要符合教育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三条 制(修)订培养方案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坚持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全面提高,坚持培养方案结构内容整体优化,体现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学科专业知识前沿。
第四条 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学院教学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教务处根据教育部、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和学校教学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提出制(修)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原则意见及相关规定,征求各学院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经过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形成学校文件。
2.各教学单位依据“制(修)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原则意见”文件要求,组织本单位专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修)订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形成专业培养方案初稿;校内外专家对专业培养初稿进行充分的论证、审议以及修改;培养方案按照学校统一、规范的格式进行编制后,经学院教学工作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报教务处。
3.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各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后,提交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审议。
4.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主管教学工作校长审批后的培养方案,即作为学校法定的教学文件。
5.培养方案确定后,各教学单位组织教师制定相关课程及实践环节的教学大纲,并完善各类相关的教学指导书等。
6.各专业培养方案应在各教学单位网站上向全校师生公布,以便师生及时了解标准学制下的教学安排和相关要求。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五条 经学校批准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培养方案中所列的课程和各种实践教学环节以及相应的学时是完成教学任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保证,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条 教务处依据各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负责落实教学任务、下达教学任务分工单,各教学单位对本单位所开设课程和各实践环节提出任课教师名单,经教学工作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报教务处。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排课和网上选课工作,汇总各教学单位教学任务分工单,形成全校总课表。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调整(变更)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执行的培养方案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
第十条 为保证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当学期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一律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凡属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培养方案的,须经过以下程序:由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科技大学调整(变更)培养方案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本单位教学工作负责人审定,报教务处审批;变更申请应在报送下学期“教学计划安排表”前提出,时间一般为第1—2教学周内。
第十二条 凡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更改其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增删课程(含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等,均属更改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 《辽宁科技大学调整(变更)培养方案申请表》由教务处签署意见后,两份存教务处,一份由学院存档。
第十四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调整(变更)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管理规定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