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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教发〔201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风建设,强化教学(理论、实践教学)过程管理,防范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差错及事故,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篮球比分,篮球比分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系指由个人及部门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三个等级,等级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承担的所有教学活动。 
 第二章 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认定原则 
 第四条 教学差错认定原则。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教学差错。 
  (一)上课(监考)迟到或早退(监考以当次考试要求到达时间为准); 
  (二)上课时,教师的手机发出响声;在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的手机发出响声; 
  (三)教师上课未带纸质教案(讲稿)或未带随时能看的电子教案(不与PPT共用电脑的电子教案); 
  (四)任课教师未经允许随意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而擅自调课;任课教师未经允许不安排辅导答疑; 
  (五)未按要求上交考题和答案;未按要求上交考试成绩(含未在成绩录入系统上提交成绩); 
  (六)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批阅试卷;因本人原因造成错报、漏报学生成绩; 
  (七)试卷分析表不上交或上交填写不完整、不认真; 
  (八)不认真填写或不填写理论、实践教学课程大纲、授课计划等,在实验教学中不认真填写或不填写实验登记本、实验工作记录本等; 
  (九)不服从教学、监考等工作安排; 
  (十)监考人员擅自请他人代监考;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清理考场;监考人员不认真核对、检查造成未有考试资格的考生参加考试;监考人员做与监考无关事情;监考人员对学生作弊不及时制止、处理; 
  (十一)因排课或考试日程编排不当,造成教室、课程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十二)因漏通知或错通知,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 
  (十三)因校内工作失误,使学生在开课一周内尚未得到教材;错订、漏订教材; 
  (十四)男教师穿背心、拖鞋(必须换鞋场所除外)上课(监考),女教师穿鞋拖上课(监考);酒后上课(监考)或在教学楼内吸烟; 
  (十五)不能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交教材计划; 
  (十六)对学生违反纪律现象不管理(违反纪律现象:在公共场所吸烟;在课堂上浏览手机(含浏览其他电子工具)、打游戏、聊天、打电话、说话等行为;迟到、早退、旷课;在公共场所吃东西;抄袭作业(报告)等行为;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破坏公物;打架斗殴;违反交通规则;上课时间睡觉等。) 
  (十七)其他经认定的教学差错。 
 第五条 一般教学事故认定原则。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上课(监考)迟到或早退达10分钟及以上(监考以当次考试要求到达时间为准); 
  (二)教师无纸质教案或纸质讲稿或电子教案(课件打印稿不能视为教案或讲稿,电子教案为不与PPT共用电脑的电子教案);指导类实践类课程没有任务书和指导书; 
  (三)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找他人代课或擅自变更课表中确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导致有1/3及以上学生误课,影响正常教学进程; 
  (四)教师上课时间使用手机(包括浏览手机);监考人员在考场使用手机(包括浏览手机); 
  (五)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含实验、实训、实习报告),但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含实验、实训、实习报告),或者是有布置但从不批改; 
  (六)介绍学生到企业实习而收企业答谢费、好处费。 
  (七)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未达到每周每生至少指导一次和每周指导时间总和2学时的最低要求;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低劣(如抄袭、核心内容有严重错误等); 
  (八)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必须送医院就医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 
  (九)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向学生销售教材或学习资料等;擅自使用未经学校批准的教材; 
  (十)印错或发错考题; 
  (十一)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收回试卷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的;监考人员及有关人员遗失学生作答试卷,致使考试成绩无法确定的;由于监考不认真,造成十份及以上试卷雷同的;对考试作弊学生不上报、不作处理的; 
  (十二)上课(监考)中途无故离开课堂(考场)从事与上课(监考)无关的事情;实验、实训、实习期间,指导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十三)擅自改变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环节(含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实训)学时数或教学内容;擅自改变已规定的教学要求或教学计划; 
  (十四)不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随意提分或扣分; 
  (十五)不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十六)对学校及学校上级管理部门下发的教学活动安排或有关教学文件传达和落实不及时或不明确,致使有关工作受影响; 
  (十七)因校内工作失误,使学生在开课两周内尚未得到教材; 
  (十八)给学生划考试范围或考试重点; 
  (十九)丢失或没有平时成绩考核记录;丢失按规定保存的试卷等教学资料; 
  (二十)未按要求完成实验、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准备工作; 
  (二十一)指导类课程和实践类教学无任务书和指导书; 
  (二十二)整个学期没有安排辅导答疑; 
  (二十三)占用教学时间讲述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事情,学生反映强烈; 
  (二十四)登录分数人员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者; 
  (二十五)命题教师提交的试题内容与近三年试题内容雷同; 
  (二十六)其他经认定的一般教学事故。 
 第六条 严重教学事故认定原则。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宗旨的言论; 
  (二)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三)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而擅自停课、缺课;未经批准,由学生或非学校指定人员代其参加监考培训或监考;无故旷监考者; 
  (四)因指导教师直接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活动或实践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人身或财产损失; 
  (五)教师或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内容; 
  (六)由于试题原因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因试题答案错误,造成后果; 
  (七)擅自改动学生成绩;阅卷过程中或保管试卷期间丢失学生已作答试卷; 
  (八)教师在教材编写中弄虚作假、严重剽窃; 
  (九)参与、协助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对学生违纪、作弊事实进行掩盖、包庇; 
  (十)擅自减少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或学时达1/4及以上; 
  (十一)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籍、学历和成绩等各种证明和证书; 
  (十二)发生教学事故后,知情不报,甚至隐瞒、庇护,造成严重后果; 
  (十三)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故意更改、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十四)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收取费用办各种类型补习班的单位和个人; 
  (十五)其它经认定的严重教学事故。 
    事故责任人在一个学期内发生2次教学差错,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教学差错,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累计发生1次教学差错、1次一般教学事故或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 教学差错及事故的认定办法 
 第七条 各类教学差错及事故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产生不良后果并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其他发现人、知情人也可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 
 第八条 相关单位接到报告后,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查实后,需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事故记录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九条 事故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或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表》,所在单位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并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的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成员由校职代会主席、法律顾问和纪检监察与审计处、人事处、教学质量管理处及教务处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与仲裁;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及对事故级别提出初步认定意见以及向责任人送达处理通知书。 
第四章 教学差错及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对于教学差错,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对责任人签发“教学差错通知书”,并在本单位内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本年度参加评奖和评优资格。通报批评以学院文件形式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并通报校长办公会。责任若属于本单位部门性质的,则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处理对象既有部门负责人,也包含部门,以下类同。 
 第十二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主管教学副校长对责任人签发“一般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在全校通报批评,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其本年度参加评奖和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由校长对责任人签发“严重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在全校通报批评,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其本年度参加评奖和评优资格;取消其晋职称当年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一次。 
 第十四条 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处理的申诉程序 
 (一)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学校作出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二)申诉的复议机构为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 
 (三)申诉人应当在收到下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递交书面申诉材料,逾期视为无异议。 
 (四)教务处在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进行复议,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经复议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对出现未构成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的违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全校通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原《鞍山科技大学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科大教发[2005]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