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暴发后,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全国上下打响了疫情防控的总体战,很快形成了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全面加强防控工作的局面。随着延长春节假期、限制人员出行与聚集、特定区域封闭、取消交通餐饮服务运营等措施的广泛实施,疫情防控效果逐渐显现。但同时,疫情的发生及上述防控措施的采用,对企业生产经营、居民消费等民商事活动均带来一定影响,部分市场交易未能正常开展,相当多已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正常履行受到限制。针对人们普遍关心的“受疫情影响而未能正常履行合同如何处理”等问题,今日推出新冠肺炎防控法律知识第二期:合同法律问题。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未能正常履行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回答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未能正常履行合同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违约的前提条件是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如果合同未成立或无效,则无论什么原因未能正常履行,均不涉及违约的问题,而应当根据合同的效力状况,依法按合同未成立或无效的法律后果加以处理。
其次,对于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需要确定未能正常履行的原因,是否属于诸如履行抗辩等不构成违约,或者不可抗力等不承担违约责任情形。若不属于法定或约定的不构成违约或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只是在疫情发生和防控期间虽受疫情影响,但影响不大,却未能正常履行合同,则构成合同违约。
总之,疫情发生和防控期间,未能履行已经订立并生效的合同是否构成违约,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其中确定疫情影响与合同未履行之间的因果联系是判断的关键。
2、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能否免除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来看,疫情的爆发突如其来,全国各地相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纷纷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对于合同的当事人来说,疫情的发生,是其在疫情爆发前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疫情蔓延和一些防控措施也已超出正常的预期,尤其是广泛实施的延长春节假期、限制人员出行与聚集、取消交通、特定区域封闭等严格的防控措施,更是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无法克服和避免的。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对何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将地震、火灾、旱灾等自然原因导致的自然事件,以及战争、动乱、罢工、包括2003年非典疫情等社会原因导致的社会事件,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本次疫情经国务院批准已纳入乙类传染病范畴、并采取甲类管理,疫情防控形势已超过2003年的“非典疫情”,因此本次疫情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的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合同当事人能否免除违约责任,应视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而定。首先,如果疫情仅导致合同不能按约定的期限、数量等部分条款履行,则仅能部分免除其违约责任。其次,只有在疫情导致合同根本履行不能的情况下,才能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再次,如果疫情并未影响合同的实际履行,则不存在免除违约责任的问题。
另外,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主张免责的一方还应履行相应的通知和证明义务,比如政府防控新冠肺炎命令发布后,债务人因此受到合同履行的限制,则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取得政府命令有关证明,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未能正常履行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因受本次疫情影响而未能正常履行合同,合同并不能自动变更或解除,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受本次疫情影响而未能正常履行合同的,若合同当事人各方能够协商一致,则可以变更合同。
(2)受本次疫情影响而未能正常履行合同,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因疫情导致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者受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篮球比分,篮球比分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一规定在合同法上称为“情势变更”。由此,合同订立后,因受本次疫情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正常履行合同,依法应如何处理?
合同的处理应坚持平等自愿、促进交易的合同法律原则,对于能履行的合同,或待疫情结束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合同,不宜轻易作解除处理。对于受疫情影响而未能正常履行合同,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可采用下列方式处理:
(1)首先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其一,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变更履行期限,减少标的数量,改变履行方式等。若因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给当事人权益带来重大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可以进一步协商处理损失填补等事宜。其二,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具备单方解除条件的,则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通知另一方解除;具备情势变更条件的,则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其三,合同解除后,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对于未变更或未解除的合同,应继续履行。其一,履行中出现一方违约的,应按照《合同法》第七章的规定,由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其二,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三,符合不可抗力免责条件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的处理。
(3)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由此,如果新冠肺炎疫情导致违约方未能履行合同,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又不属于不可抗力免责情形的,则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但另一方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但却未采取,则推定另一方也有过错,其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赔偿。反之,如果另一方采取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