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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IC卡就医购药管理办法

    IC卡是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证明参保身份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医疗保险网络系统识别参保人员身份的唯一途径。在就医购药时必须携带,不得转借他人。对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凭IC卡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持《鞍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就医证》和IC卡在市内任意一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窗口挂号(挂号费自付)后就医。参保人员可凭定点医院医师开具的处方自主决定在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购药。门诊医药费由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用现金结算。
  参保人员可持IC卡,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非处方药;使用外配处方购药的,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并有医师印章。按外配处方付药要由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审核签字。
  IC卡遗失后,应及时由单位专管员凭单位介绍信或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手册》到市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处办理挂失手续,他人代办的应同时出示代办人员身份证。挂失生效期为12小时,从挂失申请到挂失生效期间发生的一切消费损失均由持卡人本人承担,解除挂失须持卡办理。挂失后的IC卡将在10日后被注销,需重新补办,费用自理。补卡周期为一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