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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辽宁科技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7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篮球比分,篮球比分网:发展党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启蒙,早选苗,早培养,早发展”的工作思路,坚持把优秀青年教职工、优秀学生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预备党员教育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使发展党员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28 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 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保 持入党积极分子队伍适度规模。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的师生员工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对入校前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职工和学生,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接转审查有关材料,接续做好培养培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八条 凡申请入党者,应由本人向党组织正式递交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附件 1:《入党申请书》式样)应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党组织应在接到申请书的1个月内派正式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肯定和鼓励其在政治上的进步,指出其今后努力方向。谈话后填写《申请入党谈话记录表》(附件 2:《申请入党谈话记录表》)

    第九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经分党委(党 总支)审批,并于 1 个月内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附件 3:《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满 6 个月,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应认真、如实地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附件 4:《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中“培养考察意见”。

     第十一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党支部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填入《辽宁科技大学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培训(党内活动)情况登记表》 (附件 5:《辽宁科技大学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培训(党内活动)情况登记表》)。

    入党积极分子还应参加校团委组织的团校集中培训,培训合格填写《辽宁科技大学团校培训登记表》 (附件 6:《辽宁科技大学团校培训登记表》)。

    第十二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实行动态管理。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经过考核和培养,已达到入党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适时发展,不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出去(调整出去的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有关材料不装入个人档案),始终保持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先进性。 《入党积极分子调整名单》 (附件 7:《入党积极分子调整名单》)应在 1 个月内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听取意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要在一定范围内(学生在团支部内; 教工在学院、系、部、中心内)以无记名投票 (附件 8:《民意测评票》)方式征求意见, 参加投票人数要达到应到人数 80%以上。民意测评同意率未达到 90%的(附件 9:《民意测评结果》) 原则上不予发展。    

    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在每年4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将审核确认的《学期内发展对象名单》(附件 10:《学期内发展对象名单》)上报党 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 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 ( 附件 11:《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确定本科学生发展对象必须审查学习成绩。 上学期发展的,审查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下学期发展的,审查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和上一学期学习成绩排名。成绩范围要求为:大学一年级发展,排名应在20%之内;大学二年级发展,排名应在30%之内;大学三年级发展, 排名应在 45%之内;大学四年级上学期(五年制学生 7-9 学期均按此要求)发展,排名应在50%之内。观测期内不能有 2 门及以上不及格科目。

    中职本学生按照普通本科学生学习成绩要求把握,专升本学生按照普通本科大三和大四学习成绩要求把握。相关学院可结合本学院工作实际适当提高标准,但应保持政策连续性。 博士研究生及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要求由研究生院结 合工作实际确定,但应保持政策连续性。

                            

                                       

 

    公式中各项系数及数值解释均与《辽宁科技大学奖学金评比办法》所述一致。

    第十八条 党支部要求发展对象递交《自传》 (附件 12:《自传》式样)。《自传》必须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要以思想认识的发展变化为主要线索。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及时安排发展对象参加学校党校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为三天(或二十四个学时)。 培训合格填写《辽宁科技大学发展对象培训登记表》 (附件 13:《辽宁科技大学发展对象培训登记表》)。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上级党委预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发展对象进行双重预审。党支部整理好入党材料,报分党委预审(或党总支审议),分党委(党总支)预审(审议)通过后,进行5天公示(附件 14:《发展党员公示》),公示期满形成《公示结果报告》(附件 15:《公示结果报告》),同时形成《待审批入党人员简况表》 (附件 16:《待审批入党人员简况表》)报组织部复审。预审工作应在上半年 6 月 10 日和下半年 12 月 10 日前完成。

    报组织部的复审材料:分党委报《待审批入党人员简况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全部入党材料(不包括《中国 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待审批入党人员简况表》;《入党申 请书》、有代表性的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培训(党内活动)情况登记表》、《团校培训登记表》、《发展对象培训登记表》;《民意测评结果》、《学习成绩单》(学生)。

    《待审批入党人员简况表》中应以*/*的形式填报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学习成绩排名、民意测评结果,同时注明观测期不及格科目数。

    对于教工发展对象,除审查基本条件和培养教育情况外,还要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学业期第一学期和最后一学期一般不办理接收学生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复审后,向党支部反馈复审意见,复审通过的,由党支部确定讨论发展时间;未通过的,党支部书记应与当事人谈话,指出存在的不足或党委组织部复审未通过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 做好召开支部大会的准备工作。

    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附件 17:《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式样)并准备大会汇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可先打好草稿,经支部有关负责同志或介绍人审查后,再正式填写,填错或损毁原则上不予补发。

    召开支委会,审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草拟支部大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可邀请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接受教育。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支部大会讨论吸收新党员时,介绍人一般不应缺席,但如果在审查讨论之前,介绍人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党支部作了负责的报告,有一位介绍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也可以按时开会;

    (三)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表现,政治审查情况,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意见的情况,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审查情况,支委会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提出意见;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附件 18:《入党表决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五)宣读支部大会决议草案(在草拟好的支部大会决议后面加上本支部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实到人数、表决结果),经支部大会讨论,综合归纳全体党员讨论的意见,形成正式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落款日期应为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决议的日期),连同其他入党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九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在3日内形成《预备党员备案表》 (附件 19:《预备党员备案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时领取《预备党员考察表》(附件 20:《预备党员考察表》),开始对预备党员进行预备期考察。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适时组织举行预备党员入党宣誓仪式。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研究一次预备党员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将讨论意见和教育考察情况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表》内。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要进一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一般每季度递交一份思想汇报,半年递交一份思想小结。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仍由支部确定的联系人加强教育培养。一般由介绍人负责,介绍人不在或调出支部的,由支部指定其他正式党员负责。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转正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在一定范 围内进行转正公示(附件 21:《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形成《转正公示结果报告》(附件 22:《转正公示结果报告》),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八条 转正手续和工作程序。

    (一)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附件 23:《转正申请书》式样),党支部对没有按时提交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应及时查明情况,必要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考虑 适当延长预备期;

    (二)党小组提出意见;

    (三)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征求意见范围及要求与确定发展对象时相同;

    (四)支委会审查,根据预备党员本人的申请报告、培养联系人考察意见和群众反映,对照党员条件,综合分析研究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然后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要慎重研究,在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之前,必须先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情况及处理意见,把握不好的,应向党委组织部报告;

    (五)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1.支部书记宣布会议内容;

    2.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预备期表现、主要优缺点、今后努力方向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清楚的问题;

    3.支委会介绍该预备党员在预备期中的表现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全体党员进行讨论,主要是针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肯定优点,指出缺点,提出希望,并表示是否同意其转正的意见;

    5.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附件 24:《转正表决票》),并做出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预备党员本人不用回避;

    6.作出决议,并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里,决议内容为: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对支部大会讨论接收其为预备党员时存在的缺点不足改正情况,支部应到人数(有正式组织关系的正式党员人数)、实到人数、表决结果;

    7.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第三十九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党支部应将预备党员转正材料(所有入党材料)及时上报分党委审批、党总支审议。分党委审 批后 3 日内将《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备案表》(附件 25:《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备案表》),连同归档材料(教工)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归档;各党总支(直属 党支部)讨论审议后,将《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备案表》, 连同转正材料及时上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备案)。转正材料包括: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考察表》、《民意测评结果》、《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四十条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党支部要向其说明延长预备期的原因,并进行帮助教育。经过延长期的教育和考察,若具备党员条件,可转为正式党员;若仍不具备党员条件,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关系到预备党员的政治生命,一定要有事实根据,理由要充分,并要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只是说明其尚不具备党员条件,党组织仍要关心和爱护他们,具备条件时,可以重新入党。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工作变动、毕业等原因离开学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记录在《预备党员考察表》中并装入其人事档案。

    第四十二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三条 要加强对应届毕业生党员的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为即将毕业离校的学生党员及时办理组织关系 转移手续。应届毕业生党员因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组织关系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所有预备党员及学生正式党员的组织材料均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妥善保管,学生党员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归档材料包括:《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 书》、《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及相关材料、《转正申请书》、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入党积 极分子参加培训(党内活动)情况登记表》、《发展对象培训登记表》、《自传》、《入党公示结果报告》、《转正公示结果报告》、有代表性的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党组织应将有关情况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写清楚,存入本人档案。

    对于提出过入党申请而未发展为预备党员的毕业生,在离校前,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认真做好培养衔 接工作,将培养考察材料连同本人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培训(党内活动)情况登记表》等材料一并装入毕业生人事档案中。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五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刷,并严格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翻印《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