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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

辽宁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8-11-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提高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教育厅篮球比分,篮球比分网加强高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篮球比分,篮球比分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存储、使用和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等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

第四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以“谁使用、谁负责”为原则,各相关部门、教职工及学生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义务并承担安全责任。

第五条 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危险化学品,不得擅自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学院(重点实验室、研究院,以下统称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存储、使用和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下述规定职责:

(一)教务处、高新技术研究院负责指导各学院、重点实验室、研究院起草危险化学品使用操作规程及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二)安全保卫处负责全校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校内运输的审批与监管工作;组织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检查,配合公安、环保部门监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和废弃物的安全监管;负责指导教学、科研部门危险化学品存储;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的申报及实施等工作。

第八条 学院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领导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计划。

学院分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制定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组织部门内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负责部门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申购审批,危险化学品存储和使用的监管,负责建立部门危险化学品台账并督促各实验室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做好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日常检查、安全防护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学院实验中心主任须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对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九条 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负有直接安全责任,主要负责制定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规程(含应急处置措施),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张贴安全标识及配置防护设施,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的购买、存储、使用、废弃物处置及日常安全检查等具体工作。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自身安全负全部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学校及实验室相关管理制度,做好危险化学品台账记录,佩戴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和存储管理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一)购买危险化学品须按照国家规定,在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单位购买,使用部门及个人不得私下违规采购。

(二)采购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时,由专人提交采购申请,经学院、安全保卫处审批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向省、市公安机关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组织购买。

(三)采购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时,使用人提交采购申请,依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购买。

(四)学院和实验室应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购买数量,同时落实储存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

(五)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转让和赠送的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部门转让和赠送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运输单位应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并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二)相关人员应了解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校园须经安全保卫处批准,遵守安全保卫处规定的行车时间、路线及通行区域。车辆负责人员须服从安全保卫处的管理,并配合做好装载的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资质情况的核实工作。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

(一)危险化学品应按规定储存在条件完备的专用库房、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二)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按特性进行分类存放,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必须根据各自不同的危险特性,分类分项存放在易燃易爆储存柜内,不得混放。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存放。

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进水地点存放。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单独存放于符合安全标准的场所并实施重点监管,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

办公室、地下或半地下空间、楼道、学生宿舍等场所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

(三)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应确保具备符合要求的储存场所及设施,根据自身教学科研使用量及实验室分布情况,采取集中储存管理。

化学工程学院、材料与冶金学院、高温材料与镁资源学院、矿业工程学院、土木工程学院、理学院等化学品使用量及存量较多的部门必须建立符合标准的化学品专用储藏室,在明显位置张贴警示标识,设置安全设施,并保证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危险化学品储藏室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检测、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安全有效。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五)学院应对其危险化学品储藏室、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须保证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须根据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场地应符合第十二条相关要求,且必须落实进出人员登记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出、接触、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须政治可靠、思想稳定,掌握所用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指导老师应详细指导并进行安全培训,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须结合自身安全管理特点,配备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员,其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所接触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和防护急救常识,严格执行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审批、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领取、使用完毕后使用教师须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相关负责人要熟悉掌握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存储情况。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仅限用于教学、科研实验,并限当天使用,当天未用或未用完的危险化学品须交回危险化学品储存室保存,不得转让、借用或他用。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场所。严禁在科研、实验范围外利用危险化学品反应或合成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或化学衍生物。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针对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误用及其他事故发生,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发生化学品丢失、被盗及其他事故,学院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并上报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保卫处。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在进行教学、科研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有害化学成分的废液体和废固体,以及化学废物的盛装容器和受其污染的包装物。按安全特性分类,包括普通危险化学废物、剧毒化学废物、易燃易爆化学废物等。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置。处置前,应按安全特性分类收集和存放,并在容器外注明废弃物成分及危险性。

(一)剧毒化学废物、易燃易爆化学废物必须单独收集和妥善存放,不得混入普通危险化学废物中。学院须结合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量及存放情况,建立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临时存放点,临时存放点须远离火源、热源,保持良好的通风,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二)化学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相抵触和互相作用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不得混装收集。

(三)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处理措施,达标后排放。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盛装容器应当符合相应标准,保证完好无损,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材质及衬里要与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相容,应确保不会发生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渗漏、废弃物将容器溶解、腐蚀等现象。容器外应有明显清晰的标识,准确标明废物的名称、成分、规格、形态、数量、危险性等,外文标识的应加注中文注释。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验室)和使用人员应尽量减少废液、固体废弃物的产生。

严禁将未经无害化处理、可能污染环境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或当成一般生活垃圾随意弃置或堆放填埋。

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与一般生活垃圾、生物性废物、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废物等混装储存和回收。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定期对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最大限度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须定期组织部门人员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包括燃烧、爆炸、泄露、丢失、被盗等)时,事故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辽宁科技大学应对突发事件总预案》及《辽宁科技大学剧毒化学药品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二十七条 对造成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学院和个人,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在新建、改建、扩建教学、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凡涉及危险化学品,须在施工前后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后方可实施、使用。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须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学校其他部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特殊问题由学校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