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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辽宁科技大学校内巡察工作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1-03

  为进一步加强巡察工作档案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共辽宁科技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篮球比分,篮球比分网: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完整性原则。凡是记录和反映校内巡察工作开展情况并已办理完毕,且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各类文件资料和载体,均应列入归档范围,并根据时间发展不断完善。

  (二)承办人负责原则。实行“谁承办、谁归档”的承办人归档制度,校党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所承办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二、归档范围

  (一)巡察组负责立卷归档的材料包括:

  1.巡察组工作方案;

  2.巡察情况报告;

  3.巡察情况报告问题底稿;

  4.个别谈话情况报告;

  5.问题线索情况报告;

  6.需向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专题报告;

  7.巡察反馈意见及巡察反馈材料签收单;

  8.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移交材料;

  9.巡察发现问题线索台账;

  10.巡察信访件移交材料;

  11.巡察信访件台账;

  12.个别谈话记录(按册装袋);

  13.组务会记录(按册装袋);

  14.巡察组成员名单;

  15.巡察组工作总结;

  16.巡察组组长在动员会上的讲话材料;

  17.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动员会上的表态发言材料;

  18.巡察组进驻新闻稿(附带照片);

  19.被巡察党组织的汇报材料;

  20.谈话人员、参加座谈会人员名单;

  21.座谈会发言记录;

  22.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的数据统计及汇总分析材料;

  23.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反馈会议上的表态讲话材料;

  24.巡察反馈新闻稿(附带照片);

  25.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26.巡察组开展工作中的其他音像资料,如召开组内会议、谈话、查阅资料、调研等;

  27.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巡察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以上材料(除没有电子文档材料外)须提供电子文档。第1至15项材料保管期限为:长期;第16至27项材料保管期限为:短期。

  (二)巡察办负责立卷归档的材料包括:

  1.校党委和领导小组领导同志对巡察工作的批示件;

  2.领导小组相关会议安排、会议纪要等;

  3.巡察工作重要会议领导讲话稿、录音、照片等音像资料;

  4.以校党委、领导小组以及巡察办名义发的有关巡察工作的各类文件;

  5.每轮巡察工作方案以及有关巡察工作文字材料;

  6.巡察办室务会会议纪要;

  7.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及清单;

  8.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以上材料(除没有电子文档材料外)须提供电子文档。保管期限为:长期。

  三、立卷和归档

  (一)卷内材料根据工作内容按时间先后依次排列。可根据材料的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

  (二)归档材料应有封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封皮、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卷内材料无论单面或双面,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备考表应填写卷内需要说明的情况及整理人和检查人的姓名及立卷日期。对装订线外有字迹的文件材料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或托裱;对过大的纸张要折叠;对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

  (三)随归档材料立卷归档的录音、录像、照片等音像档案,应标注制作时间、文字说明、承办单位、制作人等,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单独存放。

  (四)归档的材料应做到齐全完整、分类科学,卷内文件排列有序、保持连续,档案标题简明确切。

  (五)巡察办应协助巡察组做好立卷工作并检查立卷质量,接收符合要求的档案,逐卷清点并履行交接手续。巡察组的档案材料,应填写《辽宁科技大学党委巡察组归档材料交接单》(附1),于巡察反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移交巡察办。巡察办的档案材料,应在下一年度3月31日之前完成立卷归档。

  (六)电子文档在移交时,需刻录成光盘,并注明移交单位、移交时间、储存内容及移交人姓名等。档案管理员需及时对收集到的电子文档进行整理录入,形成电子档案,并做好档案的备份工作。

  四、借阅和销毁

  (一)巡察档案,原则上只能查阅不予外借。校纪委、组织部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巡察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到巡察办办理查阅事宜。巡察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须经巡察组组长审核,经巡察办主要负责人审批,到巡察办办理查阅事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借,须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并办理相关借阅审批手续。

  (二)外单位因工作需要借阅巡察档案,须事先来函同巡察办联系,并注明借阅目的、内容、方法及联系人等,经巡察办主要负责人审核,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并通知借阅单位派人持公函前来借阅。档案原件不予借出,如需摘抄或复制档案内容,须经巡察办负责人审核批准。

  (三)借阅档案要严格按照借阅档案的有关规定,逐项认真填写,并填写《辽宁科技大学巡察档案借阅审批单》(附2)。借阅档案,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

  (四)借阅者对所提供档案应注意保密。被批准借阅、抄录、复印档案的,要办理相关的登记、签字手续。经批准抄录、复印的档案材料,由巡察办核对无误后方可抄录、复印。

  (五)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由巡察办提出处理意见,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销毁。处理意见和销毁清单应及时归档。严禁将待销毁的档案出卖或转移给任何部门和个人。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巡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