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印发〈篮球比分,篮球比分网省委部委、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19〕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认真贯彻党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及学校党委具体要求贯彻落实。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四条 学校党委建立巡察工作制度,对全校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察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伸,在学校党委一届任期内实现巡察全覆盖。对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巡察。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巡察工作,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和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为党委工作部门及纪检监察、人事、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制定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和处置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由学校党委巡察督查办公室承担。
第八条 学校党委巡察督查办公室(简称巡察督查办)在巡察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
(二)做好巡察工作的协调、指导、督导和服务保障工作;
(三)承担相关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向被巡察单位(部门)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
(五)对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进行督办;
(六)提出巡察成果运用和重点问题、重点线索处置的意见建议;
(七)做好巡察意见反馈、移交问题线索等工作,加强对巡察成果运用情况的督查督办;
(八)协助领导小组做好巡察工作人员的遴选、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九)做好巡察工作资料的建档和管理等工作;
(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校党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组长由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由正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巡察组一般由5-7人组成,包括组长、副组长、巡察工作人员等。
第十条 巡察组的职责是:
(一)制定巡察工作具体方案,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开展巡察;
(二)对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三)巡察结束后,分析汇总巡察情况,撰写巡察报告,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向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向被巡察单位(部门)反馈巡察意见;
(五)巡察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巡察督查办移交巡察资料;
(六)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巡察组组长对领导小组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巡察组日常工作,负责巡察工作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安排部署,及时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了解;
(二)按规定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带领巡察组起草报送巡察方案、巡察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意见等材料;
(四)审核被巡察单位(部门)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报告等材料;
(五)教育、管理、监督巡察组工作人员;
(六)负责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及巡察督查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或其他专项工作,了解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及其他相关专业技能;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根据巡察任务和工作需要,巡察工作人员从党委工作部门及纪检监察、人事、审计、财务等部门和基层党组织的干部中抽调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巡察内容
第十四条 巡察主要是政治巡察,巡察工作要聚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从严治党,着力发现基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主要包括:
(一)在党的领导方面,重点发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及学校党委具体要求不到位;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薄弱,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贯彻“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责任意识不强,措施不具体;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处理不当,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未能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政治核心作用发挥不充分;指导党支部工作不到位,团结、领导、动员、教育群众能力不足,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二)在党的建设方面,重点发现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正常,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不到位;基层党建重点任务落实不够,开展党内集中教育活动不扎实;党的组织不健全;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组织生活、“三会一课”等基本制度落实不到位;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召开不及时、不经常,班子不团结、违规决策、软弱涣散;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薄弱,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漠,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社会兼职、因私出国(境)等报告不及时、不准确;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过程不透明;不认真执行选人用人推荐程序,选人用人工作导向不正确,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三)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重点发现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理解不深、落实不力;重业务、轻党建,把管党治党作为副业,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压的不牢不实;管党治党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不力,党的组织生活质量不高,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深入;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维护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力,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频发;巡视巡察、审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整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重点发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等违反党的纪律、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在选人用人、招生录取、职务评聘、基建项目、招标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等违纪违法问题;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虚作为、乱作为以及作风不民主、处事不公平、履职不廉洁、行为不守纪等问题。
(五)学校党委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五条 巡察分为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常规巡察原则上每年组织实施1-2个批次,巡察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左右。根据工作需要,经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调整巡察时间。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巡察。专项巡察时间由学校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巡察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部门)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三)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四)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五)列席被巡察单位(部门)有关会议;
(六)对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
(七)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八)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巡察组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对重大问题表态,对巡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巡察督查办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巡察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巡察准备、巡察实施、巡察反馈、巡察整改等。
(一)巡察准备。开展巡察工作前,巡察督查办协调学校组织、宣传、纪检监察、人事、审计、财务等部门向巡察组提供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巡察组根据被巡察单位(部门)的情况制定巡察工作方案,并报巡察督查办备案。
(二)巡察实施。巡察督查办应当在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部门)5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部门)。巡察组与被巡察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沟通,确定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等事宜。巡察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
(三)巡察反馈。巡察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对巡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巡察工作报告,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提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原则上在巡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听取巡察组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巡察组在巡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领导班子、教职员工反馈巡察情况。领导小组成员或巡察督查办负责同志要参加巡察意见反馈。
(四)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部门)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于反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巡察督查办,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报告报送巡察督查办。被巡察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巡察督查办要及时了解掌握被巡察单位(部门)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进行“回头看”。
第十九条 实行巡察公开制度,巡察组进驻、意见反馈、整改落实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条 巡察组由领导小组派出,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开展工作,认真贯彻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部署,严格执行组长负责制,忠实履行好监督职责,严守职责边界,不干预被巡察单位(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及时归类存档。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将巡察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巡察督查办统一保管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巡察报告、个别谈话情况报告、问题线索情况报告及巡察报告问题底稿制度,确保巡察发现的问题事实清楚、内容真实、材料完整、结论严谨。
第二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和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巡察期间不得外出,确因工作需要,须报巡察组批准。党员干部、师生员工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 被巡察单位(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部门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情况的师生员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巡察单位(部门)的师生员工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领导小组或巡察督查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巡察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学校党委常委会要及时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巡察成果运用和重点问题、重点线索的处置意见。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校纪委处理,对其他重要问题线索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相关单位(部门)处理,所有问题线索应当在3个月内向巡察督查办反馈。
第二十八条 被巡察单位(部门)要认真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巡察前即知即改、巡察中立行立改、巡察后全面整改。要针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担负起监督责任,把督促巡察整改落实作为日常监督重要内容。对整改不力、敷衍塞责、虚假整改的,要严肃问责追责,通报曝光。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把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