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训练中心资产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资产保管员应按财产分类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二条 中心内全部国有资产不得擅自借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要求按期归还。
第三条 中心贵重物品应设专人专库(或专柜)保管,建立安全措施,保证物品安全无恙。
第四条 定期清查盘点。资产保管员每年要进行一次清查核资,对清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报主管领导,按规定办理入账消账手续。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条 中心内设备一般不得擅自移动,必须移动时部门负责人应及时通知资产保管员,办理设备移动手续并及时调账。使中心内设备做到有序流动。
第六条 由个人使用并保管的财产,使用人到资产保管员处领取并登记上账,便于以后的清点与查找。教职工调离或退休时,中心办公室通知资产保管员为其办理财产清账手续。
第七条 资产保管员在工作变动前由新、老资产保管员共同清点财产,并做交接手续。做到人员变动账物清楚。
201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