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9-07-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3号)篮球比分,篮球比分网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文件要求,结合篮球比分,篮球比分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篮球比分,篮球比分网:教育事业费列支的差旅费。科研项目经费列支的差旅费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鞍山市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际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学校建立公务出差审批制度。由教育事业费列支的差旅费,出差人员在出差前应填写《辽宁科技大学出差审批单》,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相关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减少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由教育事业费列支的差旅费,出差审批单及报销单据按如下程序审批:副校级领导出差由校长审批,校直单位负责人出差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余人员出差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出国审批按照国际交流合作处相关规定执行;由科研项目经费列支的差旅费,报销单据按如下程序审批:科研项目负责人出差由主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批,课题组成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结合《辽宁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报销程序。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出差人员应严格定时间、定任务、定地点、定路线、定费用,出差人员不得随意改变上述事项。

第七条 不同职务等级的领导干部及出差人员共同出差,应分别按各自的等级标准报销城市交通费和住宿费,超支部分自理。

第八条 校直单位负责人、教师及其他人员等随同校领导共同出差,差旅费一般应由随同人员所在部门的经费(差旅费、业务费、科研项目经费)列支。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鞍山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由教育事业费列支差旅费的交通工具等级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校级领导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机票金额小于等于动车二等座金额需审批)

凭据报销

                            由科研项目经费列支差旅费的交通工具等级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高职称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机票金额小于等于动车二等座金额需审批)

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应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其他人员出差如乘坐飞机,机票金额小于等于动车二等座金额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不需校领导审批,机票金额大于动车二等座金额或出差路途较远任务紧急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乘坐飞机。购买机票应按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五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宾馆住宿。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具体住宿费标准见附件3),如返程的交通工具在15:00后出发,可报销当日半天宿费。

第十七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依据出差审批单、出差任务实际内容、城市间交通费凭证、报销人提供无住宿费发票的详细说明等,填写《无住宿费出差审批单》(见附件2),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可按照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变相报销住宿费。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人员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3)执行。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可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当日往返的,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可按照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七章  会议差旅费开支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参加会议的人数及次数,保证参会的质量和效率。参加会议的出差人员需持会议通知,按出差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由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照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再计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参加会议的出差人员须凭主持召开会议单位出具的证明,财务处方可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参加会议的出差人员交纳的会务费、资料费等,按每人每天180元标准平均计算,凡达到或超过180元标准的,均视为由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其会议期间的住宿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不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参加会议的出差人员在会议结束后应及早返回,继续在会议召开地逗留的,不再计发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会同各单位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因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控制不严造成差旅费非正常增加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照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进行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出差发生的费用应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公务卡消费清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凭证和相关资料,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外出实习及调研、参加导师科研项目出差,经导师签字批准,分别由研究生培养费和导师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其中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不超过其他人员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减半计发。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辽宁科技大学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2014年7月印发的《辽宁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