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经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充分利用会计资料和有关信息,开展经济活动分析,为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一)统一领导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统一财经方针政策。学校财经方针政策如重大的财务分配政策、学校发展规划等由学校统一制定和颁布。

2、统一财务收支计划。学校整体财务收支活动都纳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根据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财力编制综合财务收支预算。

3、统一财务规章制度。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下,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

4、统一财务业务领导。由财务处统一领导校内各岗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工作、业务培训、业务考核。

(二)集中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1、财权的集中管理。财权主要是指学校办学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权。学校的资金不论来源如何,都由学校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2、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的集中管理。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集中制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贯彻实施。

3、会计核算和会计事务的集中管理。集中统一核算学校财务收支,并对学校日常会计事务包括财会人员培训管理等工作进行集中管理。

第五条  学校设财务处,作为学校的财务管理机构。在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的财务活动应当接受学校财务处的统一管理,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八条 学校预算管理应当坚持以推进依法理财、规范管理为核心,逐步建立起符合学校特点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预算管理体系,实现预算管理“公平、透明、稳健、稳固、规范、高效”,从制度上实现预算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第九条  编制预算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力而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预算编制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要借助先进、规范的技术手段和分析方法,按照科学、合理的标准及量化因素,将预算细化到每个具体项目和每一个部门,提高预算编制的深度、准确度和透明度。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方案由财务处组织编制,由校党委会审议通过,下达执行。

                                                                                                                第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六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特殊情况经财务处授权的相关部门可以收取,并及时上缴。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 教育事业支出,本科目核算学校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和教学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  要加强各类支出的预算管理和控制,各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根据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安排各项开支。非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都不能发生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

 

第二十条  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要实行收支匹配原则,准确反映经营活动成果。

第二十一条 要重视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的管理。对校办企业的投资应作为对外投资,纳入学校的资产范畴进行管理,而不能作为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直接列支。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

第二十三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和篮球比分,篮球比分网:实际情况,设置以下专用基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按照实际需要,由预算安排,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按照规定由预算安排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具体折旧办法依据国家相关规定。

对构建、自制、改扩建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并凭验收单入账。

第三十四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进行摊销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费用是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一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保障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保障费用是指学校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各类费用。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高等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须按照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有关高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并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五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七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报告等。

第五十八条 财务报告,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一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其 它

第六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