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防止因电加热取暖、烧水而引发火灾事故,结合当前学校消防安全形势,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学生宿舍严禁使用电褥子;严禁使用“热的快”烧水;严禁使用酒精炉、用电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教学、办公、实验、科研等场所使用电热设施设备取暖;
三、冬季取暖期,室温较低的场所,经审批后,可以使用电热设施设备取暖,但严禁使用“小太阳”、电炉子等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热设备;
四、使用电热设施设备取暖的审批程序:
(一)场所直接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使用电热设施设备申请,报单位安全责任人审批;
(二)安全责任人在进行充分调研后,在申请书上签属意见,并与直接责任人签订安全使用责任状;
(三)审批通过后,报保卫处备案完毕,方可使用。
(四)使用规定:
1、使用电热设施设备时,使用人不得离开现场;
2、使用电热设施设备时要远离易燃物品;
3、下班或离开房间时一定要检查电热设施设备是否切断电源;室内物品有无异常;
五、如违反本规定,按照《辽宁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追究责任;引发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科技大学消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安全保卫处)
201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