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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管理法以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直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驻校内的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校直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校直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校直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校直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依法履行对校直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监督校直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校直各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明确安全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预案等消防安全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直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自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校直各单位及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校直各单位确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建立本单位的消防档案;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保护好消防设施、器材;

(七)保障本单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及其他商业网点、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中心、广播室、邮电所、车库和驻校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就业大厅;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等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安全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教室、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校直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安全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责任。出租方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校直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安全保卫处,迅速扑灭初起火灾,疏散人员,情势危急时立即拨打119。

安全保卫处了解情况后,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保护好现场,做好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季度对校直单位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校直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标志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检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校直各单位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学校及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校直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消防安全教育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六条  校直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必须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校直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  校直各单位、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警告等相应处分。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法追究责任外,取消其单位和个人当年的评优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校直各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